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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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摘要:碳金融起源于国际法促进有效减排的经济手段的应用。碳金融属于环境金融中独树一帜的发展模式。随着碳市场和碳信用的建立发展,国际法框架内外形成的碳交易都须要碳金融的支持和保障,而碳金融自身的发展也须要在国际法框架内获得公允和效率。因此,对碳金融概念的辨析及其发展状况和将来发展面临问题的评析,将能推动碳金融在国际法规制下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碳金融;国际法一、碳金融溯源全球和地区各级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改变,并可能已达到临界点,而超过这一临界点就有可能出现快速甚至是不行逆转的改变。这种前所未有的改变,是由于人类在日益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世界上从事活动,导致
2、货物、服务、资本、人员、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的流通不断扩张造成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2008年发表的评估报告地球气候系统的引爆点(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s climate system)对影响将来气候系统发生改变的、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关键临界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严峻的将来气候改变挑战,提出一旦气候改变突破引爆点,就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终一根稻草,引发更为严峻的气候系统改变,并带来不行逆转的影响。科学已经证明白气候改变危机的严峻形势,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为核心的国际行动必需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经济、金融等市场经济手段,才能应对气候改变危机的同时促进可持续
3、性发展。(一)环境金融的产生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规定,金融服务包括全部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全部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成为以国际贸易为核心的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气。同时,
4、为使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各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协调,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的发展路径必定须要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寻求成本效益的均衡点。当经济手段通过法律的确认而广泛应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时候,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因素顺其自然地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了。根据1993年创立的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Finance,CEF)的理解,由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在快速增大,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实力越来越脆弱,主要缘由就是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国家须要制定长期的环境筹资战略,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规制环境问题。CEF通过金融专业人员的工作,通过环境财务询问委员会(EFAB),以
5、及环境金融中心依托的8所高校,寻求降低成本,增加投资,并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开展实力建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协调解决环境问题对金融的须要。美国传统英语词典(American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将环境金融说明为:旨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诸多问题,以探讨如何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爱护环境。Sonia Labatt和R,R,White在2002年出版的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及金融产品指南一书中认为,环境金融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将环境因素引入金融理论和实践中,开发为转移环境风险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全球惟一的环境金融杂志
6、(Environmental Finance magazine)则将范围广泛的涉及金融的环境问题,概括为天气风险管理,可再生能源证书,排放市场和绿色投资等内容。Sonia Labatt和R,R,White更从金融产品的角度相识环境金融问题,认为环境金融探讨全部为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有:包括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可交易的排放削减信用;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二)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气候改变框架公约(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
7、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改变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3种敏捷机制。使得市场化手段起先在全球范围内为提高气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全部其他5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削减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交易起先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
8、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问题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削减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改变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改变、灾难管理三重环境目标供应了一个低成本的有效途径。深化探讨碳金融问题,须要从经济、金融、国际法的多个层面综合考量,为进一步探讨其存在问题和将来发展奠定基础。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认为,碳金融供应了各种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改变,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
9、气候改变的金融解决方案。碳金融发展必需依托全球碳市场,目前这个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建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国际金融公司(I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下设特地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改变领域的金融服务。IFC 还专设碳金融机构,干脆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
10、供应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加不断改变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开发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支配、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支配、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二、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UNFCcc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必需供应新的和附加的资金来源,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为推动这一议题,公约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安排资金的融资机制。该机制由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运营。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范融资机制之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敏捷机制
11、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一)uN Fccc和京都议定书UNF CCC作为一个造法性条约,定义了气候改变、气候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探讨和系统观测、教化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询问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沟通、争端的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留等诸多问题。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名单,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担当详细承诺。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为
12、各国(特殊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纳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开创了敏捷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成本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削减或杜绝不遵约的状况而设立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22年间把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削减5.2。参加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202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 995年
13、至今已经实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途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气候改变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2008年底波兹南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改变谈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启动一个帮助最贫困国家适应气候改变的基金。各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22年减排目标,都迫切须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替代协议。因此,2009年将是繁忙的碳外交谈判年。2009年3月29日,联合国气候改变谈判会议在德国波恩拉开帷幕。会议旨在为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改变大会达成新的减排协议铺平道路。与会代表希望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协议的第一个谈判草案文本,
14、而协议草案应明确解析4点问题:首先,工业化国家的责任,及其如何通过各自设定的目标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次,发展中国家该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第三,融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顾虑在于经济增长和消退贫困,让它们参加减排却不供应资金支持是不合理的。第四是治理。须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管理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改变的相关资源,给发展中国家同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它们自由地运用为其清洁发展所供应的资源。假如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没有达成一份包括全部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协议,就会对UNFCCC进程及其取得成果的实力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敏捷机制创立的碳信用市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敏捷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
15、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统称为敏捷机制。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敏捷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1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 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加,因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安排了量化的限制和削减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22年)进行安排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所谓A
16、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依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等于1吨CO2当量)。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削减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实行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削减或消退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建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假如须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有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儿和CDM被成为基于项目的交易,是因为这两种机制须要公约附件一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
17、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是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2022年。因为项目发生在附件B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假如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项目需得到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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