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房屋买卖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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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房屋买卖转让合同1甲方(出售方):身份证:乙方(购买方):身份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位置甲方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现代住宅。乙方所购房位置为栋单元层号。二、计价方式按建设面积计算,住房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合计元;单价元,合计元,总金额为元整。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金元整,买方必需签合同后天付元整。下余房屋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
2、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实行的措施。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所购的住宅拥有全部权、运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五、装修标准墙、室内、顶均为一般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担当任何经济责任。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担当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全部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运用权归甲方。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xx年x月x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2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受让
3、人:(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经自愿协商达成一样,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状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卧房、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运用面积平方米。其次条 转让价格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 万元(人民币)整,大写 万元整。第三条 付款方式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时,支付万元的定金。2.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房产证同时,由乙方支付剩余房款。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第四条 房屋交
4、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状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第五条 房屋过户在房屋定金交付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在办理产权证和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水、电、气、暖等安装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担当。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
5、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担当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担当全部购房款的xx年月 年月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3房屋转让方:_(甲方)房屋转入方: _(乙方)甲乙双方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公允自愿协议,甲方将自己修建房屋一栋永久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新修建房屋约 _m2,该房屋座落于金沙县岩孔镇_ 村 _组 _号。二、南 西 ,该房屋转让之时包括晒坝在内。三、甲、乙双方协议该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 _元,(大写 _)。四、双方协议,乙方于20_ 年 _月 _日,将该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将出示收
6、款收据给乙方。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宅基地无四界畔纠纷,在今后乙方运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生四界畔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六、该房屋于20_ 年 _月_ 日,一切产权归乙方全部,甲方老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否则,将担当违约金(元)人民币,并担当乙方所受相关的经济损失。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公允、自愿达成,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收执保存。甲方:乙方:在证人:执笔人:年 月 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4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详细条款如下:1、甲方自愿把(冯家窑)湖韵新村安置房74.33平方米,转让卖给李术彪,年限为此房的运用终身权,价格为国家统一价格。2、乙方须给
7、甲方好处费贰万柒仟元整。暂付贰万元整。待转户以后乙方一次付清给甲方。转户当中,甲方无条件给乙方补办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3、过户费和生活补贴费由甲方收取。4、房屋运用权永属李术彪,房屋的以后待遇补偿和费用恒久由李术彪担当收取。5、如乙方有变动房屋出手时,甲方无条件赐予出手续。6、双方已达成以上协议,如一方在过户之前违约,需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用叁万元整。7、此协议一式二份,签字之日起生效。注: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乙方:见证人:见证人:20xx年1月12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5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接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第一条 依据房产
8、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方、乙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样,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甲方同意将本人座落在_ 房屋以原价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转让房屋属于自愿,并为此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接受房屋。其次条 房屋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给乙方。第三条 房屋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均与甲方无关。第四条 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协作办理。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担当。第五条 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全部权。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9、执一份,房产管理部门一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6甲方(出售方):身份证:乙方(购买方):身份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位置甲方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现代住xx宅。乙方所购房位置为栋单元层号。二、计价方式按建设面积计算,住xx房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合计元;单价元,合计元,总金额为元整。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金元
10、整,买方必需签合同后天付元整。下余房屋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实行的措施。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所购的住xx宅拥有全部权、运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五、装修标准墙、室内、顶均为一般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担当任何经济责任。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担当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全部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运用权归甲方。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公章):
11、xxx乙方(公章):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7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探讨的不是许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探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变更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
12、三人。其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其次、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详细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假如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假如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其次、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13、的。对外效力详细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次、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歼灭。2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特地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
14、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须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假如转让人不担当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须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状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安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调。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
15、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供应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困难,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
16、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运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加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其次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缘由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缘由,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假如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
17、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详细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依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假如预售商品房不行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干脆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行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事实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说明。1993年最
18、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需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需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需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
19、未明确说明“转让行为必需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详细含义,但是依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说明)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为避开不必要的争辩,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
20、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依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需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与1993
21、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说明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改变: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说明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旧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说明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
22、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说明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详细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行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假如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全部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依据该说明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
23、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说明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依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说明),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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