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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有关合作开发合同锦集5篇合作开发合同 篇1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开发项目名称:地址:其次条 项目用地性质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2、该片土地运用权为: 土地运用权人为: 详细位置及面积以沈国用号国有土地运用证登记为准。第三条 项目规模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商住工程,规划占地 平方米。第四条 合作方式甲方供应用地国有土地运用权,(沈国用号)作价人民币 元,工程价款为 元,乙方负责建房。第五条 付款方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10日内乙方一次性投入人民币元。第六条
2、前期工作支配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运用地规划批文。(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3)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4)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第七条 工程管理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成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详细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支配。2、乙方负责开发施工期间的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平安等事项担当责任。第八条 财务管理1、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共同参加财务管理。2、利
3、润由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若经营亏损甲乙双方按上述利润比例担当。第九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本协议下的房产在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第十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进程中,若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年月日
4、合作开发合同 篇2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处:法定代表人:乙方: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处: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拥有“XX”项目(下称该项目)用地,乙方拥有资金上的优势,为了促进XX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适应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项目用地基本状况1、项目名称: “XX”2、地籍号:3、土地座落:XX市湖里区4、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5、土地性质:出让6、该地块目前所具备的文件:1) ;2) ;3) 。其次条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
5、币 元。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项目投入方式1、甲方以地块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作为对该项目的合作条件。2、甲方地块作价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乙方出资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3、投入方式1)乙方依据双方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已实际借给甲方20xx万元人民币整,现乙方以上述全部借款作为乙方对上述项目的投入;2) 略第四条 合作方式1、甲方权利义务:1)办理开发本项目手续;2)同意将甲方在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全权托付乙方代理,并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托付书;3)供应印鉴运用的便利;4)根据约定比例分取利润。2、乙方权利义务:1)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2)帮助甲方办理政府部门审批手续;3)根据约定比
6、例分取利润;3、设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独立运作与核算。项目部运作模式:1)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由乙方指派或更换。2) 项目经理有权依据实际状况自主任命副经理及成立详细经营部门、人事管理;项目经理签署的一切文件皆需向协议双方报备。3) 甲方公章及财务章的管理:4) 项目部的财务部会计由甲方指定,出纳由乙方指定。5) 项目部设立项目共管专用银行帐户, 。6) 项目部发生的费用及担当:7) 项目部职责:a、略b、略4、权益及风险:1) 项目销售收入应先行担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开发成本,担当项目融资成本及其他因项目运行发生的诸如销售费用、广告宣扬费用、行政审批
7、费等费用;2) 双方约定项目运作后续仍须要接着投入的资金由双方按股权比例接着注资。如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接着注资的义务,则不能履行的一方将自身拥有的项目股权按未付应注资额大小按比例转让另一方,同时另一方应担当相应注资。(转让比例详细计算方式为:转让比例=未付应注资额/5000万)3) 在“金色XX”项目完成最终的结算工作后,甲、乙双方对余款按使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安排。第五条 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一方较对方拖延出资或因任何一方缘由致使延迟清偿对外债务等情形的,则每逾期一日一方应按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担当全部赔偿责任;对方发出
8、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甲方如未根据本合同第四条之1所规定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等)担当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 万元向对方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样本提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付违约金。3、一方违约期限超过 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约定如下:如系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需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30%一次性
9、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系乙方违约,则甲方可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应支付金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若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退出本项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遇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第六条在该项目合作期间,如甲方有其它地块需开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第七条合同的解除:1、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2、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双方协商一样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执行。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
10、中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须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合作开发合同 篇3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二、合作条件:1、甲方供应待开发土地的运用权,乙方供应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2、乙方保证对外供应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3、由
11、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主动予以帮助。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平安生产条件。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三、甲方供应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运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运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运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须要办理该土地运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帮助。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
12、质量、平安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收益安排。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六、违约责任1、因甲方供应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缘由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
13、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困难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困难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
14、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供应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困难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加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干脆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详细说来,包括土地运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
15、,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中不能回避的问题。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
16、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运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别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运用权的状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干脆申请获得,因此
1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合作开发合同 篇4甲方:_法定地址:_乙方:_法定地址: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询问、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依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供应技术顾问、信息询问等服务,包
18、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找寻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沟通、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4。1、甲方:4。1。1、向乙方供应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4。1。2、在乙方供应投资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
19、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刚好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须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4。1。3、在乙方供应必需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帮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支配定向推介。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帮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帮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打算和签署。4。1。5、为项目找寻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4。1。6、担当本协议约
20、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4。2、乙方:4。2。1、负责供应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举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担当,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
21、,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保证与承诺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供应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有意疏忽或虚伪陈述。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假如有)尽快通知
22、对方,并提示对方留意。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需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担当。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看法、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担当全部责任。6。6、乙方在提出正值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主动的赐予支持,七、合作期限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当,甲方或甲方举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
23、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7。2、在下述状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马上终止本协议: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值的有清偿实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7。3、因不行抗拒力或意外事务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受不行抗拒力或意外事务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具体状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7。4、本协议
24、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供应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八、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订正,违约方应担当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担当法律责任;8。2、假如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九、不行抗力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限制的缘由,包括斗争
25、、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难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担当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担当责任。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十、适用法律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0。2、假如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说明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接着履行。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
26、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爱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市正式签署。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或授权代表(签字):
27、_或授权代表(签字):_转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居处:开户行: 帐号:受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居处:开户行: 帐号:合作开发合同 篇5鉴于我国的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全部,国有土地全部权不行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全部权和国有土地运用权相分别的土地制度。土地运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运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
28、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常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状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起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状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探讨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
29、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当转性合同,并应根据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说明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说明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供应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其次,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须要留意的是司法说明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
30、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探讨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
3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状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
32、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担当。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时,应当留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担当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推断标准,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
33、定,甲供应土地运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担当土地运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担当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当担当办理土地运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需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其次,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
34、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当根据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峻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外,既不担当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赐予经济补
35、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担当。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担当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丢失肯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供应资金的一方,乙将事实上担当开发失败的几乎全部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担当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接着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胜利时有所削减。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
36、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自不待言,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峻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假如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安排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担当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说明
37、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说明分别在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说明作出这四条说明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推断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
38、同的本质特征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运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运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运用权。投入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合作开发房
39、地产的经营风险,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实践中,假如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安排,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状况下不宜一概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
40、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假如在这种状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担当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事实上还是并未“共同担当”。其次,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肯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
41、,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改变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状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准确。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根据现行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运用权转让
42、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旧是供应土地运用权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的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对价根据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安排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
43、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得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得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得了肯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安排
44、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说明其次十五条所指的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供应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得固定数量房屋的全部权,而不是运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当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安排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供应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
45、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假如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得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得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供应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当留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得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供应资金一方获得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当视为约定了供应资金的一方获得固定数额的货币。(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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