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协议书(精选8篇)_经费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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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项协议书(精选8篇)_经费协议书第1篇:代收款项协议书 代收业务是银行依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本文为代收款项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清算组织的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供应收单服务,乙方开通银行卡代收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根据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
2、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安排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 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
3、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托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缘由引起,须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商户签订代收业务托付协议,许可商户依据协议约定通过
4、收单机构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账户恳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并由收单机构统一将胜利代收款项划入商户指定账户的业务。 12、“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全部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3、“账户验证交易”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人
5、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样性的交易。 14、“业务托付交易”是指商户向收单机构提交的与持卡人建立代收业务托付关系的交易。 第一条 双方确认对代收业务约定如下: 一、乙方的代收费款项业务用途为 二、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在每个“”内打“”或“”,下同) 单笔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 账户验证交易 业务托付交易 三、乙方同意根据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干脆扣除交易手续费。 (一)交易手续费标准: 乙方同意根据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乙方同意根据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1、单笔代收交易 (1)银联境
6、内借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2)银联境内贷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3)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4)其他银行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2、批量代收交易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二)服务费标准: 收取方式: (三)操作员证书费 元/个。乙方应于操作员证书发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员证书费,乙方应将操作员证书费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书无论因何种缘由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费用均不予退还。 (五)乙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乙方与甲方进行通信的全部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费用由乙方自付。
7、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于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五、乙方交易资金结算服务供应方为: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 六、乙方同意根据 标准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风险保证金的归还条件见本协议第六十二条。 七、乙方代收金额应与其所涉的相关业务匹配,甲方依据乙方实际业务状况设置单笔交易最高限额、单日交易最高限额并实施动态调整,如发觉乙方代收金额与其业务实际需求状况不符,有权拒绝乙方发起的交易。 其次条 乙方
8、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供应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供应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刚好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刚好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四条 发生以下状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刚好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
9、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缘由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缘由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当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状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供应真实的交易受理状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供应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供应了热线电话等多种询问和联系的
10、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得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刚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担当。 第八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改变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
11、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样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接着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运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限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供应服务。 第十条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
12、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供应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若乙方从事其次十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马上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其次十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实行的各项措施,并运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担当损失外,还需根据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供应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它补充条
13、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根据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照实供应相关信息,并供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供应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时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
14、应按甲方要求供应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协作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供应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担当。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供应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供应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与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须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刚好通知甲方供应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精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供应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供应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不
15、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实行马上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
16、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协作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依据乙方供应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加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担当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供应合理说明; (7)未根据甲方供应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其次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
17、严峻违约,甲方可以马上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实行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甲方可以依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运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干脆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
18、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平安管理的规定,违规运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有意破产,使甲方担当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协作调取交
19、易证明材料或不能供应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躲避担当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状况不符; (10)未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接着从事经营活动; (11)乙方参加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缘由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
20、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基于本协议下供应的支付服务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峻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峻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状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运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
21、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其次十二条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供应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刚好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担当退单损失。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担当;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于甲方的
22、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其次十三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平安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协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运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平安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意数据平安处理要求; (5)乙方应协作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平安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平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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