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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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 - 2005- - 021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托付人: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 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地点: 规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托付人托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担当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 代理酬劳为人民币 元(以本建设工程各标段的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发展安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取)。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托付人向受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酬劳的支付。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托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西安市东门外炮房街盈栋大厦 6 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710000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9-82400102 传真: 传真:029-87323768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jiangongzhaobiao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给予的定义:l.1 招标代理合同:托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托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托付合同,l.2 通用条款: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须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
4、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托付人与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l.4 托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托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托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托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托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托付人托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
5、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托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酬劳:托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根据约定应收取的代理酬劳总额。 1.11图纸:指由托付人供应的满意招标须要的全部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
6、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行抗力:指双方无法限制和不行预见的事务,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斗争、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样认为属于不行抗力的事务。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务有效起先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2.l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7、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托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须要明示的法
8、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 义务 4、托付人的义务4.1 托付人将托付招标代理工作的详细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 托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供应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状况资料; (2)向受托人供应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须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具体交底,并对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供应保证招标工作顺当完成的条件,供应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
9、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依据须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酬劳;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托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托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肯定的经济嘉奖。 4.4 托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供应的技术服务进行学问产权爱护的责任。 4.5 托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托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阅历的专职技术经济人
10、员担当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根据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托付人供应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询问服务;(3)向托付人宣扬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说明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托付人的支持和协作;(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托付招标范围之内的
11、相关的投标询问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供应技术服务的学问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假如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担当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全部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须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状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托付人的有关损失。 6、托付人的权利 6.1 托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12、(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状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看法;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托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托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托付代理酬劳; (2)对招标过程中应
13、由托付人做出的确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托付人供应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托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托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托付人作出说明; (5)有权参与托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全部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学问产权,托付人仅有运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托付代 理酬劳与收取8、托付代理酬劳 8.1 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托付代理酬劳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须要出
14、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托付人同意后,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托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托付代理酬劳的收取 9.1 由托付人支付代理酬劳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托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酬劳 20的代理预付款,详细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酬劳的,在中标人与托付人签订承包合同 5 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托付代理酬劳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托付人托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酬劳由双方协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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