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7篇)_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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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7篇)_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第1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监督申请书、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 的,写明单位名称、居处地、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其他当事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因与XXX纠纷 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
2、相关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恳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恳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XXX人民检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恳求XXX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驳回XX的全部诉讼恳求,并由其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XXXXX 2016年12月12日 第2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诞生,汉族,地址 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
3、判决完全错误,特恳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08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07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08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
4、行。2008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安排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10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8)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状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实行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担当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
5、事判决书(2010)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详细如下: 1、 一、二审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纳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
6、应予维持。” 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殊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领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假如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每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 一、二审法院就是束之高阁。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
7、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情愿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
8、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恳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恳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安排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安排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恳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恳求是可以确定的。但是, 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恳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
9、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与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托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托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与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当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当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惩罚。
10、”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全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惩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其次十八条其次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探讨通过)第 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
11、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与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订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其次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
12、案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恳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
13、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JS X年 X月 X日 第3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73年3月14日诞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损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
14、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有意损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狠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遇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规定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5、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其次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驾驭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狠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惩罚。依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惩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16、从轻惩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惩罚要比没有该从轻惩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惩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当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当大于3年。 三、被告不主动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XXX在行凶后未主动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剧烈要求赔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情愿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
17、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假如这样的认罪看法都可以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伤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XX检察院 XXX 2012年3月26日申请人: 第4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诞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 托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诞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
18、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恳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洁员,2007年9月22日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于9月23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10月15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模糊、精神差,
19、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08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须要专人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选择权,没有实行最大限度加强脑爱护、削减对脑组织牵拉、削减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实行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峻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相应留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实行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 2008年5月
20、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担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09年4月1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补偿68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见,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10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担当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托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11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探讨所做出法大(2011)医鉴第XXX号司法鉴定看法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
21、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加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靠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靠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1843767.08元。2012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做出(2010)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探讨,做出(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照旧支持
22、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恳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担当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11)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11)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12)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某某签署的协议
23、书有效,做出(2012)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恳求。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权利的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恳求。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越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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