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 .docx
《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 .docx(4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目 录论文摘要其次页一、报应论的罪行均衡原则第三页二、一般预防论的罪刑均衡原则第七页三、个别预防论的罪刑均衡原则第九页四、一体论的罪刑均衡原则第十一页五、一体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主见的罪刑均衡第十四页参考文献第十七页论文摘要本文以历史发展依次为时间空间,以刑法价值为评判标准,较具体地阐述了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论和一般预防论,刑事实证学派的个别预防论以及现代西方学者的一体论各自主见的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蕴含,同时还论及了一体论在我国刑刑法理论中的探讨现状。关键词: 罪刑均衡原则 报应论 一般预防论 个别预防论 一体论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或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
2、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报仇。但在实行严刑苟罚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罪刑均衡只不过是和善人们的美妙愿望而已。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确立的。罪刑均衡原则之理论基础包括报应主义和功义主义两种学说,功利主义又有规范功利主义(一般预防论)和行为功利主义(个别预防论)之分。报应主义之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主的尺度。其追求的刑法价值观念主要在于公正性。规范功利主义以贝卡里亚、边沁为主要代表,注意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主见刑罚与初犯可能相性相适应;以龙布罗梭、菲利为代表的行
3、为功利主义摒弃了报应主义关于刑罚与已然之罪相适应和规范功利主义关于刑罚与初犯可能性相适应的罪刑均衡原则,而主见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急生)相适应的罪刑均衡原则。但上述两种功利主义追求的刑法价值观念均主要在于谦抑性。现代出现的融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一炉的一体论,主见的是刑罚与已然之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未然之罪(初犯可能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急性)相适应的罪刑均衡原则。此论追求的刑法价值观念在于公正性和谦抑性。总之,罪刑均衡原则不仅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而且随着刑法价值观念的嬗变,其标准也在发生改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历史发依次为时间空间,以刑法价值为评判标准,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发
4、展过程做些探讨,以期推动对此原则的进一步探讨。一、报应论的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之理论源头是报应主义。报应主义源于人类的报应观念,报应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情感,它存在于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文化形态中。1回溯报应刑,作为其源头的报复刑与原始报仇的血缘关系清楚可辨,翻开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度的最早一个文本,无不行见深刻在刑罚上的同态或同害报仇的烙印。2因此,报应刑与报仇习惯简单被混淆。但是,报应之取代报仇标记着野蛮的私力救济向文明的国家制裁的让位,是理性正义亦即法的正义对野蛮正义的扬弃。报应是国家运用刑罚对犯进行报复一种法定权力,在有关刑罚依据的诸学说中,报应论是源头最远、路程最长且至今生命力最旺的一
5、种。3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所提倡的刑罚论,由古典学派所主见,因对罪刑擅断的否定和对罪刑均衡的首倡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报应刑论者认为犯罪是刑罚的肯定缘由,刑罚是犯罪的必定结果。刑罚惩处的是已然的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恶果,这种惩处的过程只有使刑罚与这种已然的客观犯罪行为相均衡原则,才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这就是最初的罪刑一元均衡。也就是说,报应刑论立足于公允而主见罪刑均衡,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正义的实现。在近代刑罚思想史上,报应由经由等害报复4到等价报应的裂变。报应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康德是等害报复论的首倡者,他主见刑罚以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为必要。按他的廉洁 ,便是假如你偷了别人的东西,
6、你就是偷你自己的东西,假如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假如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5他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肯定吩咐的行为,刑罚是针对犯罪人因犯罪而引起的道义责任所施加的惩处和报应,是理性的当然要求。正义如同天平,依照刑法的肯定吩咐,刑罚必需是对犯罪的动的反动。只有依照同害报复的原则,使体现正义报应的刑罚所施加予罪犯的苦痛与犯罪加予被害人的恶害保持数量的肯定等同,才能维持正义和天平的均衡。6康德主见报应之刑与已然之罪的肯定等同,这与不受任何限制的罪刑擅断,严刑苛罚相比具有肯定历史进步性与合理性。但是其不合理也在于:首先,犯罪从表现形式到损害形态都是无限的,而刑罚的种
7、类不是无限的,试图在有限的刑罚方式与无限的犯罪形态之间追求害害等同,是一种可望不行及的选择。其次,犯罪的严峻性不仅表现为客观危害而且还表现为主观恶性,将对犯罪的严峻性评价仅限于对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或损害形态的相识,而不顾其内在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必定有失公正。例如对有意杀人与过夫致死同处死刑,这只求刑罚与犯罪在客观迫害形态上的等同,不求刑罚与犯罪的主观恶性的相对应,与基于公正而生的社会价值标准相悖。等害报复论对刑罚公正的追求的合理性确定了其精神的可取性,而其所确定的刑罚公正的标准的不合理性又确定了其标准的不行取性。这就注定了它之被扬弃的必定性。报应刑论的另一代表人物黑格尔,正是对等害报复论的扬弃中
8、,构建了被奉为近现代报应论之精髓的等价报应论。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刑罚对犯罪的否定评价的质与量应当与犯罪的质与量相等同;这种等同不是两者在外在形式或损害形态上的等同,而是两者内在价值的等同,即作为否定评价的栽体的刑罚在是否发动上与犯罪的有无相对应(质的等同)以及作为否定评价栽体的刑罚在所安排的轻重上与犯罪的轻重相等同(量的等同)。由此可见,黑格尔不但继承了康德的刑从罪生的因果报应思想,而且以刑罚等价的命题取代了康德的刑罚等害的命题。犯罪的形态虽然是无限的,但是它的严峻性是可以衡量的,而有限的刑罚在严厉性程度上也是可以衡量的,因此,在两者之间追求轻重的对应,具有可行性。同时,由于
9、犯罪的严峻性是对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评价,而不是对客观危害形态的单一反映,因此,等价报应论也克服了等害报复论只以犯罪的客观危害形态确定刑罚的片面性。正是如此,在近现代,等价报应论始终被视为报应论之至尊,即使在当代,绝大部分报应论者对报应的理解也未能越出黑格尔式的等价报应的雷池多远。8但是黑格尔的等价报应论依旧带有等害报复论的某种残余,他反对以犯罪之害确定刑罚的形态,而在反对废除死刑时却又以等害作为论据,即在以犯罪的严峻性为内容的抽象的犯罪价值标准中,不包括杀人,而在其以刑罚的严厉性为内容的抽象的刑罚价值标准中,也不包括死刑,与此相对应,黑格尔的刑罪等价并非彻底的等价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
10、实证主义刑罚学崛起,报应论渐渐失宠。自20世纪中期,人们又起先重新相识报应论的原来面目,并在继承古典报应论的精华的基础上,从新兴的哲学理论中吸取时代的养分,构建具有时代精神的报应学说,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刑罚学家赫希的该当论。9在1976年,他代表美国监禁探讨委员会出版了正义的实现刑之选择一书,对该当性理论作了深化的论述。这种理论流行于英国国家。该当代的代言人赫希认为,犯罪是一种错误行为,指责错误行为是一种一般的道德标准,因此犯罪具有应受指责性;刑罚作为对犯罪这样一种错误的反应,必需具有指责性;不同的犯罪因严峻性不同而在应受指责性的程度上互不相同,而作指责犯罪的手段的刑罚因严厉性不同而指责性不同
11、,根据公正的要求,对错误的指责程度应与错误的应受指责性程度相当,因此,作为指责犯罪的手段的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作为指责对象的犯罪的严峻性相当。该当论在主见刑罚是对已然的犯罪的回顾,刑罚的轻重应当取限于犯罪的轻重方面,与传统报应论颇为相像,因此,它在许多状况下仍被称为报应论。但是该当论与报应论有着实质性的区分。从赫希的理论来看,该当论在以下方面发展了传统报应论:首先,该当论明确主见刑罚具有预防目的。赫希认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与应受指责性,由于有害,并且是一种错误,因此是应受社会指责的。刑罚有硬件与软件,硬件是严厉的处理的适用,亦即给犯罪人造成剥夺与苦痛,软件是指责的施加,亦即表达对犯罪的否定。刑罚之
12、所以有要有硬件,是因为只有苦痛的威吓才能遏制犯罪的发生。刑罚之所以要有软件,是因为对错误的指责是道德的必定要求,该当论明确主见应有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只是强调不能以预防犯罪的须要为由,对犯罪人适用不该当的亦即超出与其犯罪行为的应受指责性相均衡的刑罚。其次,该当论不以害害相报为理念。传统报应论是对刑罚等价的必要性的论证在于,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亦给犯罪人以损害,刑罚之害与犯罪之害相当,构成一种害害相抵,正义因此而得到回复。赫希认为,很多犯罪并不给实施者带来利益。刑罚也不像补偿,它不复原错误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利益,正因此,他才未再从害害相应、复原利益平衡的角度而是转向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说明刑罚为何须具备
13、给人以损害与苦痛的特性。最终,该当论实现了罪刑评价标准的完全抽象化,根据该当代,作为刑罚之安排基准的是犯罪的严峻性,而严峻性以不同犯罪的危害与应受指责性的大小为统一的抽象的评价标准,作为刑罚之安排的内容的是刑罚的严厉性,而严厉性以不同刑罚的轻重为统一的抽象的评价标准,因此,刑与罪之间的均衡纯系刑量对罪量的均衡,在这种完全抽象化了均衡中,不同犯罪所侵扰的权益的性质只因影响罪量的轻重而影响刑量的轻重,而不干脆确定所安排的刑罚的种类。这样,死刑的废除并不会导致对杀人罪的无所谓等价的刑罚可安排。10假如杀人罪的轻重排序高于其他犯罪,即它一旦被定为最严峻的犯罪,那么,只要对它所安排的是重于其他犯罪的刑罚
14、最高的刑罚,它的刑序与罪序之间便是对应与均衡的。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赫希,报应论之由等害到等价再到该当的嬗变历史,本身便是报应论者对刑罚的均衡性的标准的不断探求的历史,而且,作为这种不断探求的结果,均衡性的标准也渐趋合理。黑格尔的等价论相对于康德的等害论的合理性不言自明,而赫希以该当论为基础提出的刑罚相当的标准,较之黑格尔的等价标准不但更为合理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报应刑论的罪刑均衡顺应了人类自身的报应情感,满意了人们以公允与正义的渴望,报应刑论是一种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它的罪刑均衡表现的是犯罪对刑罚的本能制约,它要求刑罚应当以犯罪为限度,是一元的罪刑均衡。它的意义在于:(1)使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依据
15、只能依靠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从而达到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随意行使以及刑及无辜的目的;(2)由于犯罪在前,刑罚在后,给人们供应了一种警告,可以加强遵守法律观念,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预防作用;(3)刑罚的量被限制在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范围内,这是与罪刑擅断的本质区分,也是人类迈向法治的标记。二、一般预防论的罪刑均衡原则一般预防论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一个分支,又称为规范功利主义,它的产生晚于报应论,但自问世以来,对刑法实践有着不行替代的影响。尽管在个别预防论盛行时期曾被冷落,但在当代,随着个别预防论的衰落,一体论的兴起,又重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中西方刑罚思想史上,一般预防论曾经验了重刑
16、威吓论、古典功利论、多元遏制论的发展演化,其中,重刑威吓论在中国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之代表人物商鞅与韩非所力主的重刑威吓论,便是一般预防论的初始形态。商鞅认为,去奸之本,莫深如严刑,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明显,商鞅不但主见重刑威吓是刑罚的目的,而且希望通过重刑歼灭犯罪而达到以刑去刑的境界。11韩非也主见刑罚重在杀一儆百的威吓。在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不乏类似中国的商鞅的威吓刑论者,古希腊执政宫德拉古将重刑威吓奉为其立法的掼,英国哲学家裴利认为,由是与威吓的目的相适应亦即只要是符合威吓的刑罚,都是正值的刑罚。重刑威吓论奠基于对刑罚之遏制
17、犯罪的功能的揭示之上,标示着人的主观能动性已为人类所相识,这是人类相识论史上的一大飞跃,同时,它又蕴含着对刑罚效果的追求,这与只求惩处不求效果的同害报复相比,具有进步性。但是,重刑威吓论也有其不合理性,因为在观念上,刑罚越严酷,威慑力越大,这必定简单造成罪刑擅断,刑及无辜。启蒙时代,一般预防论转向以立法威吓为核心的古典功利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等。严格说来,贝卡里亚、边沁并非单纯的一般预防,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他们认为,刑罚之所以存在,并不仅仅在于它能满意抽象的社会报应观念,刑罚的价值在于追求肯定的功利效果,犯罪是恶果,刑罚亦是一种恶害,但刑罚之恶可以防止犯罪之恶,刑罚既可预防
18、犯罪人再次犯罪,又可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2罪刑擅断是重刑威吓时代的一个显明特征,古典功利论反对罪刑擅断而强调罪刑法定。贝卡里亚力主罪刑法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依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13从今看出,古典功利论因主见立法威吓,反对罪刑擅断,而构成重刑威吓论的扬弃。与重刑威吓论的只求效果相比,古典功利论更重视效益,它认为刑罚应当以遏制犯罪为必要,也只能以遏制犯罪为限度,不能遏制犯罪以及超出遏制犯罪的须要的刑罚都是不正值的,从而将刑罚的效益作为刑罚的确定者。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气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应
19、应当越强有力,这就须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14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挡人们犯罪就够了。15与贝卡里亚相比,边沁明确地把刑罚作为一种损害或者代价,而把刑罚所能收到的效果(遏制犯罪)作为一种收益,强调刑罚的收益必需大于其代价。他认为,全部刑罚都是损害,全部刑罚都是恶依据功利原理,假如它终究应当得到承认,那么,便只有在它有希望解除某种更大的损害的范围内才应得到承认。16贝卡里亚提倡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均衡,此处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犯罪的外部行为及其结果的实害大小外,还包括犯罪的属性。关于罪刑等比相应性的要求,贝氏认为,犯罪因为所侵扰的社会利益不同而存在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阶梯,因此,立法
20、者应当将刑罚也按由重到轻的次序排列阶梯,并将重刑安排于重罪,轻刑安排于轻罪,使刑序与罪序相结合,17贝卡里亚主见的罪刑均衡为黑格尔提出的罪刑等价在性质上不同,前者以威慑的须要作为确定罪刑关系的尺度,后者则以报应的满意作为确定罪刑关系的指数。18边沁在设计罪刑均衡时,使追求公正的须要让位于追求一般预防目的的功利须要,认为对犯罪惩处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关系。他从功利主义发展,提出了计算罪刑均衡的主要规则:一、刑罚之苦役必需超出犯罪之利。二、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当越大。三、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峻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四、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
21、刑以削减其发生的理由就越足够。五、不应当对全部犯罪的相当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需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赐予考虑。19不论是边沁,还是贝卡里亚,都是着眼于功利而推崇罪刑均衡,在他们那里,罪刑均衡只不过是实现这种功利性阻挡犯罪发生的手段而已。自20世界50年头起先,对个别预防论的反思以及对其指导下的刑事实践的不满,导致了一般预防论的复苏,作为一般预防论的形态的多元遏制论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遍及欧美诸国。在美国,帕克与哈格是多元遏制论的力主者。他们在确定一般预防作为刑罚依据的必要性与正值性的同时,也承认报应作为刑罚的依据的必要性与正值性,在多元遏制论者看来,一般预防并非与报应互不相容的两个概念。正因
22、此,当代一般预防论者几乎无一不是一体论者,他们的主要观点以及对罪刑均衡的主见在后面介绍一体论时述及,在此略为提及。预防论的罪刑均衡表现的是犯罪对刑罚的能动制约,即刑罚不是消极地被犯罪所确定的。它对于犯罪又有一种主动的阻挡功能,在犯罪与刑罚的对立当中求得罪刑的均衡。一般预防要求刑罚与遏制一般人犯罪的须要相适应,他们提倡的罪刑等比相应性要求的是刑罚与犯罪的严峻性相适应,一般说来,重罪须要重刑,轻罪只需轻刑即遏制犯罪,但是,遏制一般人犯罪的须要与犯罪的严峻性不行相提并论,一般预防须要大的犯罪未必是重罪,一般预防须要小的犯罪也未必是轻罪,因为一般预防的须要不只是受与犯罪的严峻性有关的因素而且还受与犯罪
23、无关的因素的影响,如犯罪率凹凸,治安形势好坏等,也是影响一般预防大小的因素。因此,一般预防论所提倡的罪刑等相比相应,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刑罚与犯罪的严峻性相适应之名行刑罚与一般预防的须要相适应之实。三、个别预防论的罪刑均衡原则刑事古典学派确立的罪刑均衡原则,在19世纪末,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改变,受到了刑事证学派有力挑战。刑事实证学派是在否定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发展起来的。假如说,刑事古典学派是客观主义刑法理论,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就是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实证学派对犯罪的看法从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人,犯罪本质从社会危害性转换为人身危急性。刑事实证学派主见的个别预防论既因与一般预防论同属于刑罚功利论的范畴而与
24、报应论分庭抗礼,又因注意的不是预防一般人的犯罪而是预防特定的个人犯罪与一般预防论相对立。20个别预防论包括矫正论与剥夺犯罪实力论,以及综合论,作为独树一帜的的刑罚依据论,其思想源头几乎与一般预防论同样久远。中国在周代就有了将犯罪者收押于类似于仿曰之多愁善感的场所而予以教化的思想,这与西方的改造或矫正论颇为相像。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戈拉、柏拉图都对个别预防论作过论述,柏拉图的个别预防论核心在于刑罚能够净化罪犯的心灵,康复其精神健康,从而为近、现代矫正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到了现代,矫正论被作为实证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菲利发扬光大成为了一种影响巨大的个别预防论。他认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 论罪 均衡 原则 历史 嬗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