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研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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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研究 摘要: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一般表现为宪法相关条款、特地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要正确相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在推动机构改革进程中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二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适时制定相关组织法,提高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关键词: 国家机构组织法/法律地位/渊源形式/健全与完善前 言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
2、责,具有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一、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地位和渊源形式(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 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3、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地位。1.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2.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亲密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干脆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
4、殊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平安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3.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二)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
5、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1.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2.特地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地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43.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
6、法关于中心军委的职权的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平安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三)几个问题的探讨1.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依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详细的规定,如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6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另外,依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
8、有法律的授权规定。如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依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状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详细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2.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机构改革的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详细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没有实行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实行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确定的方式进行。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详细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确定的方式。依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各委员
9、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提出,由全国人大确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会确定。可见,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确定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因此,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确定,属于确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心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3.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明显,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二是国务院各部门
10、的三定规定。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 关于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一种说法,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5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6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看法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晰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事实上确定了三定规定在执法中的地位。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三定规定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11、办公厅发布,具有执行力,但它们不具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一般属性,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不足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根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一些不足。(一)立法不够健全国家机构涉及整个国家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主要应当通过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予以调整。但现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距离建立完备立法框架的要求尚有差距。1.中心和地方国家机构方面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缺乏有关国家机构详细设置的其他法律。2.中心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
12、派出机构的方面缺乏中心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已经实施五十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也已经废止。3.中心与地方及地方各级国家机构关系的方面一是宪法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心与地方的国家机构、中心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缺乏有关中心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使有关中心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和调整缺乏严格的依据。二是上下隶属关系缺乏法律调整。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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