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用合同)-616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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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用合同)-616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山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制定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特别提示1、本合同(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合同(协议)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GF—2022—0201)国家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纳。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2、(协议)。承发包双方在运用本合同(协议)文本时,应仔细审查并严格执行合同(协议)中每一条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等关键性条款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3、签定合同(协议)前,发包人要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协议),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协议)应加盖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协议)专用章。4、本合同(协议)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设厅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当事人需运用
3、示范文本,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建设部门领取。5、在山西省境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以本合同(协议)文本备案。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协议)。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m 或跨度 m,结构类型:,层数层 其他: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三、合同(协议)工期 安排开工日期:安排竣工日期:
4、合同(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协议)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协议)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协议(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协议)专用条款 、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合同(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协议)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
5、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协议)生效 合同(协议)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协议)订立地点:本合同(协议)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表人:托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其次部分通用条款 一 、 词语定义及 合同(协议)文件 1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
6、须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协议)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7、。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协议)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协议
8、)价款:指在合同(协议)履行中发生须要增加合同(协议)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协议)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协议)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
9、人施工须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运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协议)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或履行合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
10、克服的客观状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务有效起先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1.24 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1.25 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协议)的约定。1.26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约定,从应付的工
11、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理的资金。2 2 、合同(协议)文件及说明依次2.1 合同(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 (1) 本合同(协议)协议(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协议)专用条款 (5) 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协议)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合同(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 2.2 当
12、合同(协议)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说明。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协议)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说明、说明本合同(协议)。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协议)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须要明示的法律、行政
13、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4 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
14、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图纸。承包人须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须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运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
15、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须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协议)的代表在本合同(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务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
16、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协议)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协议)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
17、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订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刚好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
18、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的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确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协议)约定,刚好向承包人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
19、程师未能按合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接着行使合同(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协议)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实行保
20、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协议)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接着先行使合同(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接着负责解决
21、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须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意施工运输的须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供应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精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限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
22、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担当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托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依据发包人托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运用,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
23、师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安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依据工程须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施工运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平安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供应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平安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行特别措施爱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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