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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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两个基本手段。实践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连接机制虽已具雏形,但运作起来尚不够顺畅。本文从两法连接机制的现实逆境中分析缘由,并试通过建立派驻检察官制度来为进一步完善两法连接机制供应助力。论文关键词:两法连接现实逆境派驻检察官论文正文: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连接(简称两法连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寻求建立的旨在避开行政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刚好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
2、实践中,两者又经常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肯定危害程度时,可能就触犯了刑法,此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成刑事违法行为,进而行政执法就必需过渡到刑事司法。如何将这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对破坏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正是两法连接机制的应有之义。一、两法连接的历史由来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的机制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市场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相对较多,为此,2001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确定,其中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觉的犯罪线索,必需刚好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2001年7月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又提及行
3、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随后,国务院、高检院、公安部等又接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成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连接点,是两法连接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供应了法律依据。二、两法连接机制的现实逆境及产生缘由两法连接机制的出现是源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践的阅历总结,全国各地都对该项工作机制的建设做了大量的探究工作,目前在肯定程度上取得了有效进展,但许多问题也不断凸显。(一)有关两法连接机制的立法尚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一是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国务院颁布的文
4、件一般属于法规这一层级,高检院的两法连接相关规定属于内部工作规定,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说明。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不被重视,因为它们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效力,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照这些规定执行全凭其自身对案件移送的主观相识,甚至有的行政机关都不知道这些规定的存在。二是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相关文件数量的确不少,但大多数都只是在形式上笼统地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类原则性规定来确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一些文件在移送案件的条件、程序、时间等方面也都作了规定,但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且对于责任担当的规定仍不够明确。(二)行政执法部门违规不予移送案件,导致检察机关得不到应有的协作一是
5、出于爱护部门利益考虑。行政执法机关驾驭较大的行政惩罚权,许多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多少都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有的甚至每年上级都有罚款的任务指标下达,因此有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本应由自己赐予行政惩罚的案件一旦移交给检察机关,就等于丢失了对违法行为的限制权,会影响到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对于大部分案件都不愿移送。二是出于爱护违法单位考虑。行政执法中发觉的涉罪案件,基本是发生在本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些还是对本地区贡献很大的单位,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大多会出现地方爱护主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移送该类案件。三是执法人员缺乏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
6、认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没有必要再移送检察机关赐予刑事处理,或者根本就意识不到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完全不会想到要移送检察机关。(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一是信息渠道不够通畅。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尚未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各地检察机关仅仅是依靠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等传统方式来实施法律监督,无法有效拓宽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二是宣扬不够到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两法连接工作机制不了解、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内部分工不够明确,整体对该机制缺乏足够的相识,连接工作不行避开地处于被动状态,最终导致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随意性大,
7、移送案件的质量较差。三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虽然拥有一府两院的较高地位,但实际状况并非如此,由于对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需求等方面存在依靠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这干脆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再者,目前检察机关干警较少、办案任务繁重,难免顾此失彼,无法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深化开展,多数都流于表面。三、通过推行派驻检察官制度完善两法连接机制公安、法院、工商等机关都有设置所、庭一类的基层派出机构,向行政执法机关派驻检察官是检察机关主动参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机制,同样也是检力下达基层的表现形式。派驻检察官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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