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房屋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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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链家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链家房屋买卖 -签约文件合同 合同编号: 交易编号: 房屋买卖业务 签约文件合订本 签约提示 1、本合订本包括的每个文件, 您均需要签署式三份。 交易双方及链家地产各执一份,请您在合同骑缝处签字确认。 2、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阅读过合同条款 并予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 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3、请您核查一式三(多)份合同的内容(包括手工填 写的部分)。 4、在您签署的合同中,除需手工填写的地方以外,其 他部分均不得随意进行手写补充和修改,否则将会影响合同 或条款的有效性:如您确实需要对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或修 改的,请您及其他签
2、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或盖章后,方 为生效 5、在您向居间方支付居间代理费或服务费时, 用收据; 如该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专用收据的,请您务必谨慎付款, 必要时,请与您签约的店面经理进行确认。 6、在填写相关合同文本时,如遇“ 【 】”或“口”等需 要选择的内容,选,以划“”方式选定您选择的事项:对 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或该条不适用 时,应当划” ,以示删除。 7、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您在向我司支付居间代 理费及服务费时,优先选择如下方式: 您可以使用本人或亲朋的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刷 卡(本地卡、异地卡均可) ,刷卡后请持卡人在 POS小票上 亲笔签字 银行转账 通过银
3、行柜台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 将代理费直接汇入我公司对公账户 通过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公司对公账 户 另因特殊原因,您需要在店面以现金方式缴纳代理费或 服务费的,请直接将现金交给店面负责人。 交易方留存信息表 各方确认,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本合订本全部文件,包 括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 居间服务合同 、过 户、按揭代理合同 ) 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文本。 房屋出售人(签章) : 房屋购买人(签章) : 本合同签署日期 :_ 年_月_日 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_ _ 出 卖 人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_ _ 共有权人: _ _ 共 有 权 人 的 合 法 代 理
4、人 : _ _ 买受人: _ _ 买 受 人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 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 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 【平房】,坐落为:_市_【区(县)】_ 【小区(街道) 】_【幢】【座】【号(楼)】_单 元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_ 层,其中地上 _层,地下 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 为_层,建筑面积共 _。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 【别墅】【办公】 【商
5、业】【工业】【其他: _】。该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 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 一 )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监 证 号 ( 主 产 权 ) 为 : _ , 档 案 保 管 号 ( 权 ) 为 : _, 填 发 单 位 为 : _。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 出 让 】【 划 拨 】 方 式 获 得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为 : _ 填 发 单 位 为 : _。 (三)该房屋 的抵押情况为 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 权人为: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 出卖人应
6、于 _年_月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_。 1 、出卖人未将 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己将该房屋出租, 【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 人】 / 【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 受人通过以下方式达成交易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案 证 明 编 号 : 姓 名 : _ ,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_。 第四条 成交价格、 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 该房屋成交总价为: ¥_元,人民币 (大写)_ 元整。 (二)买 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_元,人 民币(大写) _元整。 (三)买受人采取第
7、_种方式支付定金,剩余房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 补充协议。 l 、买受人【是】 【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不高于成交价格的 20%),定金支付 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 双方应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l) 买受 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 户划转】。 (2)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 保证机构)在 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 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 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 人的除外),账号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
8、,出 卖 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四)关于贷款的约 定 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 【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办抵押贷款, 拟贷款金额为¥元, 人民币(大写) 整。(具 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为准)买受人因自 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解决: (1)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 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 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 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 本 合同终止,买受人支
9、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 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 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 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 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 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 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 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 状况。 在
10、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 【供暖】【水】 【电】【燃气】【有线电视】 【电信】: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在房 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告知 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房屋维 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及账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买受人 应积极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 买受人。该房屋交付 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1 、 2 、 3 项 手续: l 、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 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
11、气 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 2、 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 物品清单上签字; 3 、 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七条 违 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 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和(2) 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 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15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该日期应当与第 (1) 项中的日期相同)后, 买
12、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 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 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和(2) 不作累加。 篇二:链家地产 房屋租赁合同全国通用版 P7 BFXX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 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
13、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 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 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 房屋所有权人 (公有住房承租人、 购房人) 姓名或名称: ,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 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 同之日起
14、 7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 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 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 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 或者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 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 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 日内告知服 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 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 有境外人员的, (甲方 /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 24 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
15、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 起 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 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 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 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 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 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 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
16、租要求 , 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 (月 / 季/ 半 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 (现金 / 转账支票/ 银行汇款) ,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 同解除后, 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租金, 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 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 水费 (2) 电费 (3) 电话费 (4) 电视收视费 (5) 供暖费
17、(6) 燃 气费(7) 物业管理费 (8) 房屋租赁税费 (9) 卫生费 (10) 上费 (11) 车位费 (12) 室内设施维修费 (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 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 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 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 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
18、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 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 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 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 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 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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