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_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_胡子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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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8 卷第 5 期 2009 年 10 月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8 5 2009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胡子鸣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摘 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已成为电子 商务发展 中亟待 解决的 新问题 它直 接关系 到网络 交易 活动的顺利开展 。 根据网络交易的基本特征梳理分析网络平台商的法律性 质和地位 并进而 确定其应 当承担 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可以更有效 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法律地位 法律义务 中图分类号 9222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
2、671 7880200905 009304 210093 2006 年 6 月 国际著名运动品牌 的 多种多样 按照其涉及的对 象分类 通 常可分为 拥有者德国波马公司将网络运营商浙江 淘宝网 络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认为淘宝网为其网络商 店销售假冒仿冒 产品提供了支持平台 因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 用权 。 相似的 案件在 国内外屡有发生 如丹麦 212001 公司诉易趣网商标侵权案 、 、 分别诉 销售假冒其 品牌 商品案 等等 。 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法律上如何给淘 宝这类新型法律主体进行定位 明确其权利 、 义 务和责任 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急待解决的
3、新 问题 。 一 、 网络交 易平台 提供商及运作模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 人将经营或消费搬上了网 络 。 网络交易 的形式 收稿日期 2009 09 08 三个类型 企 业与 企业 之间 的交 易 即 企业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的 交 易 即 消费者与消费者 之间的交 易 即 。 网 络交易平台主要涉及 和 两种电子商务 形式 是指 为各类网络交易 提供网络空间以及 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 网络系统 。 它是一 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在 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 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 的交易 。 目 前一些大 型 企业 如 、 索
4、尼 、 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交易平台 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 络交易平台运营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 业和个 人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国 外 最 为 著 名 的 是 国内较为成功的有易趣和淘宝等 。 这些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本身并不参与商品 或服务的 作者简介 胡子鸣 1981 女 安徽绩溪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 94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8 卷 实际交易 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 们 提供服务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交易模式大同小异 都是先注册成为网络平台用户 而后卖家在平台 上自行发布商品信息 采用竞拍或定价的方法进 行交易 。 竞拍
5、方式是由卖方发布商品 买方出价 竞标 在符合设定条件时 即达成交易 定价方式 相当于我们在一般商店中选购商品 当买方选中 一款标明确定价格的商品后 即可以下单 成交 。 买卖合同成立后 商品和货款的实际交付仍需要 双方网下进行 。 由此看出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商为用 户搭建的一种交易桥梁 是虚 拟的市场 买卖双 方借助这个虚拟的电子市 场完成交易 。 交易是 由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撮合加买卖双方的 最后确 认来完成 。 这种在线 交易的达成即是在 网络交 易平台上的买卖合同订立过程 而合同的履行还 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外来实现 。 二 、 关于 网络 交 易平 台 提 供商 法 律地 位的主要观
6、点及 评析 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在线交易的上述模式 对 其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认识 。 1卖方 或 合营方 这一观点将交易平台 提供商作为通 过平台 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 其基 本理由是 消费者 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交易平台的所 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 卖方共 同经营的 。 2居间人 这一观点认为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 在向销 售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 事实上 的居间关系 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 机会或媒介服务 其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定义和 特点 。 只不过所有的信息通过电子形式发布 而 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没有直接参与 到交易 谈判中 。 3场地
7、出租人 这一观点认为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 通常与 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即所谓的 场地 或称 柜 台 租赁合同 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了网络上的交 易平台 供用户进行交易活动 。 这一交易平台完 全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有并构架的 类似 于在现实环境中提供自有交易场所给他 人进行 经营活动的柜台出租 。 另外网络交易 平台向销 售者收取商品登陆费等相 关费用 即所谓的 空 间使用费 或 柜台使用费 而对于买方一般不 收取费用 。 现实的 柜台租赁 中 作为交易一方 的商家向场地或柜台的所有者或使用 者租赁摊 位 并因此向其支付费用 。 对于一般的买方当事 人 场地或柜 台所有 人并不 向他 们收 取
8、任 何费 用 。 两者极为相似 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 以被认为是网络中的 场地出租人 。 4本文的观点 针对以上的意见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具有 合理性 。 原因如下 第一 无论 从服 务协 议还 是从 实际 运作 来 看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只是提 供网络虚 拟服 务 并不直接通过买卖获取 收益 是独 立于交易 关系的服务提供者 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实际的买 卖双方之间 因此其 不是销 售者 同时 由于其与 卖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约定的或事实 上的合营 关系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 营者 第一 种观点有 失偏颇 。 第二 从现行合同法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来 看 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必须有居间人向委托人
9、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 介服务并 因此而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的意思表示 。 而就一 般的网站与利用其平台的电子商家和 消费者之 间的关系而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网络交易 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一般没有促 成双方订 立合同或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 其向网络交易双 方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与某一特定的合 同是否订 立或交易是否成功无关 。 因而其 居间人 的身 份并不成立 。 第三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利用其平台进 行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为场地 租赁关系 存在合理性 。 虽然 网上交易是信息时 代的新生 事物 与传统的商事交易有 诸多不同 但从网络 在线交易过程来看 它仍然是现实的商品交易借
10、助于网络平台而完成其买卖合同订立的过程 因 而此种网络交易是一定要在线下才能 交割完成 的 此处的网络交易平台其实就是一个形式虚拟 而货物又真实的大市场 同时聚集了数以万计的 卖家和买家 。 交易 平台提供商与传统 商场有一 个关键的相似点 即网络消费者往往是出于对交 易平台提供商的信赖而选择在其平台 上进行交 2 3 第 5 期 胡子 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95 易 相信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网上商店 具有一定 的利益联系与管理措施 正如消费者对于百货商 店的信任而信任其中的柜台一样 。 因此网络交易 其实就是一种新的买卖现象而非新的法律问题 它实质上是 传统商 法价值 在网络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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