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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印制|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 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 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2、守社会 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自觉接受喀什市民政局和喀什市人社局的业务指导、监 督及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XX省 (自治区、直辖市)XX市 (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
3、;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 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 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 (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 (由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及有关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 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
4、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 (或副校长、副所长、 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 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 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
5、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 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 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上。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
6、阅、签名。理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 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
7、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 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 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申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 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 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8、(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 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 (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
9、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
10、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 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1、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 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 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 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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