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讲义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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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自考讲义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义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二、名师点评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 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 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 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 解释
2、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 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 司也必须严
3、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 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 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 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 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
4、公司作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 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交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公司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 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自治” 。所谓公司自治,就
5、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 就是说,公司自身主要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学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股权保护原则 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 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生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3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 协调运转发、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 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
6、、 有效制衡的基础。 4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 。公司的 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 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生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 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充分 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 一般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 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所谓公司 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
7、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社会利益。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法国 二、名师点评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法发展的过程,掌握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 的发展历史,熟悉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本章内容在历年考题中出现的比较少,多以单选题形式出现。 考生只需按照大纲要求对相应知识点予以识记、领会即可。 三、重点难点分析 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
8、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在这一时期 的公司立法中,影响力最在的当属英国。 “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 的重要分水岭。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 (2)近代英国公司法。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 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 2.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1)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 ,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 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 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
9、式有 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 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973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 变多年奉年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3. 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 ,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 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 , 计6章251条。 公司条例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法发展的过程,掌握主要市场
10、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发展 历史,熟悉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多以选择、判断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识记,如: 【08、10单选】 、 【07、10判断】 、 【07、1单选】 。 串讲内容: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在这一 时期的公司立法中,影响力最在的当属英国。 “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 史上的重要分水岭。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这次立法将股份公司严 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 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近代英国公司法 从
11、1825年开始,英国一会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 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 ,接着在 1837年颁布了特许公司法 。1843年,格兰斯顿 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 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 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 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 20人;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3.现代英国公司法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一是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二是公 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4.
12、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 在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在 18世纪末 19世纪初,美国各 州纷纷制定了公司法。 5.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 美国于 0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基本蓝本示范公司 法 ,其后经过多次修订。在 1984年对该法做了全面修改,形成了示范公司法 (修订本) 。 1922年美国法律协会经过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设 的报告。 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方 案-美国 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保护法 (又称2002萨班斯-奥克斯立法 ) 。 二、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13、1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 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 ,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 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 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 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 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973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 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德国 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 。 1937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
14、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 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 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 1965年颁布,1998年做了一次修订。 3.欧盟 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 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 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 经过多次修订的欧洲公司条例在 2004年正式实施,这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中的重 要里程碑。 三、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1904年 1月 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 ,计 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 司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 , 计 6章 251条。 公司条例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
15、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 1950年 12月 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1951年 3月 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54年 9月 2 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 。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公司立法迅速发展,1993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颁布,1994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1999年、2004年对该法先后进行了修订。现行公司法 是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设立(重点) 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设立的原则和意义,掌握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同时要掌握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
16、断、名词解释、简答 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多选】 、 【08、10单选、 多选、名词解释】 、 【08、1判断】 、 【07、1多选、简答】 、 【07、1单选】 。 串讲内容:|法条导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设立的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
17、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 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税、共同行为 说。多数学者主张共同行为说。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重点)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重点) 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重点)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 动,是一种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
18、动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 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五)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由于设立 中的公司尚无法人资格,也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二、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19、5)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1)确定股东; (2)确定企业规模;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制定公司章程; (5)出资与验资; (6)工商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4)工商登记。 三、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定义 发起人是指
20、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律的特殊要求;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依法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
21、括: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和连带损 害赔偿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 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 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
22、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由于发起人需要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发起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自然人充当发起人必须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充当发起人必须依法成立且不受法律限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 200人以下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各种手续,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 社会公众的利益。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
23、司股份总数 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五、公司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 登记受理通知书 ,并在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决定:核
24、准登 记与不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核准 经过创立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股份有 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 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第四章 公司资本(重点) 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掌握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及法定要求; 理解不同资本制度的区别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 断、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8、10单选、简答】 、 【07、10判断、简答】 、 【07、1单选、多选】 。 串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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