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_尹维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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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01603( 上)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热点笔谈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前 科消 灭 制 度 研 究 尹维达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摘 要: 新刑诉法第 275 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条规定太过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 作性不强 。 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要建立的应该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像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上学就业的权利,消除歧视,帮助未成年罪 犯顺利回归社会 。 关键词: 前科; 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24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437
2、9 ( 2016) 07 0028 04 作者简介: 尹维达( 1973 ) ,男,汉族,江苏泗阳人 ,法律硕士,宿迁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从事刑法 、 刑诉法 、 法理学研究 。 未成年人 近年 来犯 罪率 呈现 逐年 上升 的趋势 ,并 且罪 犯的年龄也逐年缩小。未成 年人罪犯 已经构 成了我国 犯罪 群体的主体。 未成 年人是 祖国 的未 来和 希望,未成 年人 的 素质和品质牵 动着 民族 与国 家的 兴衰,预防 未成 年人 犯罪 是国家立法的最主要目的,刑罚对 于未成年 罪犯之作 用,在 于教育和预防而不是惩罚。 未成年人犯 罪前 科消 灭制 度,它 和前 科封 存制 度相 比 是有明
3、显不 同的。 所说的 消灭 制度 是指,被依 法宣 告有 罪 或被宣布判处 刑罚 的,已 满十 四周 岁但 不满 十八 周岁的 未 成年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由 相关部门 将其犯 罪的前科 记录 直接抹消掉。 在法 律意义 上,该 未成 年人 是被 视为 没有 犯 过罪的。在我国构建未成年 人犯罪前 科消灭 制度需要 扫除 很多障 碍。未 成年 人 犯罪 前 科消 灭 制 度和 我 国 的相 关 民 事、行政规定是相抵触的,比 如我国有 关民事 及行 政法 规就 规定了特定从业人员有关 资格。在中 国传统 大众思想 中未 成年人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 也是 不为 接受 的。然而,在中 国 从立法上
4、建立 未成 年人 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将是 国家 法制 进程的必然结果。我国需要 加强探讨 国外是 如何订立 该消 灭制度,又是如何加以运 行的。要加 强相关 的立法,我 国一 些地方也有涉 及到 该制 度的 司法 实践,我们 要学 习国 内外 从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在我国有效施行。 一 、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 一) 前科的概念及其不利后果 “前科 ” 在我 国并没 有正式 的法 律规定,也没 有明 确的 司法解释。我 国的 专 家 学 者 也 没有 统 一 的 观 点。我 国 的 刑法中第一百条规定, “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应 当如 实向 有
5、关 单位 报告 自己 曾经受 过刑 事 处罚 不得隐瞒, 。 ” 这 也是 我国 法律 中唯 一一 条明 确规定 了 前科的法律制度。尽管对 “ 犯罪前科 ” 这一概念没有 统一的 定义和界定,但 “ 犯罪前 科 ” 一 词已 经被法 务工作 者广 泛地 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在国外,有学 者认为,前 科成立必 备的前 提条件是 有罪 宣告和被判处相应刑罚; 还 有学者 认为,只要 被法院宣 告有 罪即被视为 有前 科。对于 “ 犯罪前 科 ” 一 词的概 念,目 前主 要有一下几 种观 点。第一种 观点认 为, “ 前 科 ” 是 指曾 经被 判处过刑罚的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 “ 前科
6、 ” 是指犯 罪行为 人服刑完毕了或 者被 宣布 赦免 后,行 为人 在一 段时 间内 的 法律地位; 第三种观点认为, “ 前科 ” 是指曾 受到刑事处罚 并 足以构成累犯的法律事实; 第四种观点认为, “ 前科 ” 是 指曾 因为违反了法律或者法规,因 而受到了 处分的法 律事实; 第 五种观点认为,只要曾经有过实 施过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 实 施犯罪行为的 事实 即为 前科。因 此,笔 者更 倾向 于 第三 种 观点,它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有 前科的 行为人再 次犯罪,符 合条件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前科制度之所 以存 在,是 因为 立法 者认 为实 施过 犯 罪 行为的行为人更 容
7、易 再次 实施 犯罪 行为,其人 身危 险性 更 为显著。因此,将行为人的前科 展示在 众人面前 ,以此提 醒 大众加以注意防范,同时也 鞭策 有前科 者改过自 新,不再 作 奸犯科。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前科 制度并没 有意料中 的诸多 好 处,反而给有前科者带来了巨大 困扰,前 科造成 的影响也 是 随处可见。其中,前科对于前科 者最直 观,影响 最大的就 是 就业的限制问 题。在 某一 些特殊 行业 里,要 根据 社 会大 众 的执业观念,即 使该行 为人 所犯 的罪 行和 该行 业没 有直 接 的联系,但是,对 有前 科的 就业 者,对他 的就 业禁 止应 该 也 是势在必行的。 特殊
8、 行业 比如说 公检 法工 作人 员、教师 等 职 业 。然而在普通行业里,也要 按照该行为人 所犯的罪 行 的性质以及其程度来作出限制。前面提到的刑法第 一百 条就规定了前科 报告 制度,它要 求有 前科 者主 动向 单位 报 告自己的前科。事实上,对于就 业并没 有禁止的 单位,有 前 科者如实报告了 自己 的前 科,单 位往 往借 此理 由拒 绝其 就 业申请。这对有前科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在于预 防犯罪,维护社会 安定,对 于 有前科者,国家更应保护其权 益,使其 回归社 会,走上正 途。 而不是限制其 发展,造成 其困 扰,使 其再次 走上 犯 罪道 路, 这种
9、做法与立法的目的是不相符的。 ( 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概念 前科记录的留 存与 前科 记录 的消 灭,其 实就 是 同一 事 物在其内部相对立的矛盾方 面。所以,在特定的 时期,或 是 在满足特定的条 件的 情况 下,前 科记 录也 会随 着事 物发 展 的规律 归于消 灭。在 某种 意义 上,前科 消灭 是 构成 系 统的前科制度的 重要 内容 之一,犯罪 前科 记录 消灭 是前 科 热点笔谈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6 03( 上 ) 29 制度的内涵及外延。 本文所述的 未成 年人 犯罪 前科 消灭制 度 ,是那 些曾 经 的积极影响 。 “ 刑罚并
10、不是仅 仅要 实现刑 罚的目 的、更 重 要的,是体现人文关怀,使人文 关怀正真 成为判断 刑罚功 利 被法院宣告过 有罪,或被 宣告 判处 刑罚 的未 成年 犯罪行 为 人,如果他具备有关部门规 定的法定 条件,司 法机关就 会将 目的是否合理与正义 的尺度 , 。 ”“ 宽严相 济 ”是我 国的刑 事 。 , , 政策 是司 法机 关 经过 长 期的 司 法 实践 总 结 出来 的 经 验 其以前的犯罪纪录抹消 消 除其复 归社会的 不利状况 使其 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孩子的人 格特点 还没有成 型,他们 的 正常法律地 位恢 复的 一种 刑事 制度。孩 子是 祖国 的花 朵, 未成年人是
11、国家的希望。国 家应该健 全有关 未成年人 的法 社会危害性也 不是 很大 , ,矫治 的成 功率 很高 , “ ” 。 社会 教育 惩 , 罚要以教育 循循 善诱 为主 创 造 宽 的法律 条件 为未 成 律制度 : “ 。刑法修正案( 八) 在刑法 第一百 条中增加 一款 年人提供更加宽松的,舒适的环境来通过实践改过自新。 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 。 ” 让未成年罪犯 行为 人对 重新 做人 感到 有希 望,让他 们 。 刑罚的人 免除 前款规 定的 报告 义务 未成 年人 犯罪 都具 的想法可以顺利的实现 这也 是贯彻了 我国对未 成年罪 犯 有一定
12、的特殊性,各个国家 对未成 年人犯罪 均采用从 轻、从 行为人 “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的方针理念 。 宽的原则。 ( 三) 与前科不报之区别 “ ”, ( 二) 构建之意义 “少年像是半成 品 ,不 应对 其触 法行 为过 于苛 责 ,旨 在 我国 的 刑 法 第 一 百条 被 称 为 前 科报 告 制 度 而 矫治 和使其重 新融入社 会的干 预措施对 少年更 有效。 ” 对 刑法修正案( 八) 在 前款条 文中新增 加了一 款,来作 为第 二款,该款条文又被法律界称为 “ 未成年人犯 罪前科不 报告 制 度 ” ,即题中 的前科 不报。 顾名 思义,前科 不报 就是 行为 人有前科,
13、但不要求上报的 规定,这与 刑法第 一百条的 前科 报告制度没 有本 质区 别。前科 档案 依然 存在,只是 有前 科 者报告与不 报告 的区 别。然而,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 与前 科 不报制度却有本质区别。在 未成年人 犯罪前 科消灭制 度的 概念中提到,它是直接将犯 罪纪录即 犯罪前 科抹消,前 科档 案不复存在,恢复其正常 法律地 位。如此一 来,被进行 犯罪 前科消灭的未 成年 犯罪 行为 人,他 们将 会被 视为 从来 没有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 为,该犯罪 行为人 将会与正 常的 同龄人一样,有一样的法律 义务,享有 他们应 该享有的 权利 及法律地位。这种记录消除 后的结果
14、 与前科 不报制度 中犯 罪纪录仍然存 在,有 关单 位依 然可 以在 相关 部门 查得到 行 为人的有关犯罪纪录的情况,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二 、 我国构建该制度之必要性及意义 ( 一) 构建之必要性 未成年人,通常 情况 下是 指不 满十 八周 岁 的公 民。未 成年犯罪行为人,是指实施 过犯罪 行为,年龄 已经年满 十四 周岁,但是不 满十 八 周 岁的 未成 年人。有 些未 成年 人实 施 违法行为是不 会被 法律 认为 犯罪 的,比 如年 满十 四周 岁的 未成年人,他们如果实施了 法律规定 的犯罪 行为,是不 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在十四至 十八周 岁的时候 是正 值青春
15、期,还 比较 懵懂,他们 的生理 和心 理都 还不 成熟 ,对 自己行为的认识也比较肤 浅,对合 法及违法,罪与非罪 的界 定认识都比较的模糊。他 们的人生 观、世界 观、价值观 还不 太稳定,在良好的教育下 有很强 的可塑性。 与此同时,未成 年人一般不会 判断 事物 的好 坏,他 们会 对突 发情 况以 及处 理复杂的事物感到一筹莫展 。所以在 刑事诉讼的过 程中, 有针对性 的 对未 成 年人 罪 犯进 行 法制 教 育是 非 常有 必 要 的。 “ 挽救、教育、感 化 ” 的 处理方 式,一 直都 是我 国司 法机 关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过 程中坚 持的一贯 方针理念 。对犯 罪的未成年
16、人 判处 刑罚 并非 真的 要惩 罚,而 是借 此使 其受 到教育和感化,使刑罚的 功能得 以实现。所 谓刑罚 的功能, 是指一个国家 正确 制定、裁定 和执 行刑 罚对 社会 将会产 生 于未成年罪犯 来说,更应 注意 的是 教育 而非 惩罚。 未成 年 人的人生道路很 长,不能因 为他 们在 心智 不全 的时 候犯 的 错留下的记录阻 碍他 们以 后的 发展,使他 们无 法立 足于 当 前严峻的社会 环境。 也许 青少年 犯罪 的有 很多 原因 ,但 是 最重要的是,这些未成年犯罪行 为人要 努力地改 造,从而 使 自己成为有用的人,无论是 对社会还 是对家 庭。但是,犯 罪 前科记录的依
17、然 保留,使这 些人 一直 都受 到公 开或 是背 地 的嘲笑和歧视,有些走投无路的 人甚至 会选择报 复,再次 走 上犯罪的道路。总而言之,一 定要构建 该制度,其结果必 然 是 利大于弊。构建该制度 将有利于 我国司法 探索和 完 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 成年人的 犯罪前科 记录会 给 他们带来很大不 利影 响,并 且将 会导 致行 为人 在民 事或 者 行政等方面的资格和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构建未成 年人 犯 罪 前科 消 灭 制度 有 利 于 维护 社 会 安 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社 会正处 于社会转 型期,两 极 分化以及资源不平衡导致社 会矛盾激 化。当前 社会更是
18、竞 争激烈,就业困 难,对 于那 些有 犯罪前 科的 未成 年 人,等 他 们走上就业道路时,由于其前科 记录加 之自卑心 理,这些 年 轻人就业道路 上将 更加 艰难。万 一他 们无 奈走 上旧 途,也 只会越走越远,无法 回头。 然而 前科消 灭制 度将 会给 这 些 人公平、平等的 机会,他们 对工 作、生 活 也会 更有 信心。 这 无疑缓解了社会的一大隐患,成为社会和谐安定有利因素。 三 、 我国构建该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 一) 理论基础 “预防理论 ” 。该理论认为法律自身之立法目 的并不 在 于惩罚犯罪 ,而 是预 防犯 罪。可是,前 科制 度的 存在 ,往 往 没有达到法律的
19、预防 犯罪 目的,反而 会促 使行 为人 再次 走 上犯罪道路。 “ 标签理论 ”就反 映了这 一点。 “ 标 签理 论 ” , 就是当行为人因 为实 施了 犯罪 行为 而被 判处 刑罚 后,来 由 司法机关公开审判,行为人受 到刑罚被 公开在 大众的面 前, 于是在大众心里就被贴上了 “ 罪犯 ” 的这 一标签。即使刑 罚 被执行完,行为人接受了改造、教育,回 归社会,这一规定 依 然使 “ 罪犯 ” 的 耻辱标 签如影 随形。这 样,行为 人很 难被 社 会所接受,无 法 得到 认 可,他们 会 自 卑地 认 为 自己 就 是 罪 犯,不能成为正常人,他们会重返犯罪道路。 30 2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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