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析_朱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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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9 卷 第 2 期 宁 波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NINGBO RADIO & TV UNIVERSITY Vol.9 No.2 2011年 6 月 Jun.201611 朱 明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浙 江 杭州 311202) 【摘要】 前科作为一项有罪记录,会使行为人丧失一 定的民事或行政上的权利、资格,对未成年人而言,前科对其生 活以及回归社会的负面影响 更为深远和严重。因此,无论从从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 群体的需要出发,我国 均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 消灭制度。 【关键词】 前科消灭制度
2、 ; 未成年人 ;犯罪 【中图分类号】 D66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724( 2011) 02-0061-05 fications. Therefor e, Eliminating System of Criminal Records fo r Minors ZHU Ming ( 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Xiaoshan District, Hangz hou, Hangzhou 311202, Zhejiang, China) As a record of guilt, the criminal record can make do
3、e rs lose certain civil or administrative rights as well as quali- In terms of minors, a criminal record has a far-re aching and serious adverse e ffect on their lives back to the socie ty. whether from the angle of realizing penalty goal or of meeting the need of protecting minors as a special grou
4、p,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set up the eliminating system of criminal records for minors. Eliminating system of criminal re cords; Minors; Crime 一、前科制度及其存在基础 前科制度是一项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的基本刑罚制 度,虽 然我国的 立法机关 和最高司 法机关从 未明确承 认 前科 制度,但 这一制度却 大量存 在于行 政法规、刑法 典 和司 法解释 之中。就前科 定义而 言,理论界 和实务界 并 没有统一的 定 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第 100 条 (前科报告):“依法受过 刑事 处罚的人,在入伍、就 业的 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 自己 曾受过的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 据此推出前科定义为 :所谓前 科, 是一 种法 律地 位,具体 是指由于行 为人实 施犯罪 被判处刑罚 、并 且刑 罚已经执 行完毕 或者被赦 免后,在一定 期间内的 一 种法律地位。 于志刚在其专著 刑罚消灭制度 研究 中提出:“前 科制 度的理论 根据或 者说立法 初衷,在于给 予屡次犯 罪 的犯罪人及其再 次犯罪行为以 非难 性谴 责和否定性评价; 前科 制度的刑 罚价值,在于 给予再次 犯罪的犯 罪人更为 严厉 的刑罚打 击, 以补偿前 次犯
6、罪之 刑罚在量 上的欠缺 和不足 , 追 求刑罚的 特殊预防 效应。” 从这里 可以推出 前科 制度的两 个理论根 据:一是再次 犯罪的犯 罪人有比 较大 的可谴责 性和比较 大的人身 危险性;二是 给予比初 犯更严 厉的处罚 是用以补 偿前次犯 罪之刑罚在 量上的欠 缺和不足,追求刑罚 的特 殊预防效应。 事 实上 ,前科 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刑罚权存在的正当根 据和 刑罚量设 定的合理 依据是相 同的,因为前 科制度也 属于 刑罚适用 的范畴,而 我国刑法 学界普遍 认为,报应 主义和 功利主义 都部分地 揭示了刑 罚权存在的 正当根据 和刑 罚量设定 的合理依 据。报应刑作 为一种关 于刑罚
7、的 根据、目 的和本质 的比较 系统的刑 罚理论,认为 犯罪是 P D F 【收稿日期】 2011-03-24 【作者简介 】 朱明,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 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文 件使 用 p d f F a c t o r y P r o 试用版本 创建 ww. f i n e p r i n t . c n 1 62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 年第 2 期 P D F 一种 恶害,刑罚 则是社会 对犯罪这 种恶害行 为的恶的 反 应方 式;功利 刑作为一种 关于刑 罚的根 据、 目的和本 质 的比 较系统的 刑罚理 论, 则认为无 论刑罚对 已然之罪 的 事后 报应多么 公正,
8、都不 可能弥补 犯罪所造 成的恶害 或 者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原状 刑罚不应当着眼于罪犯过去 的行 为,而应 当前瞻未来 的犯罪 行为,以预 防罪犯本 人 再次犯罪,并 防止 社会大众模仿犯罪。 具体结合到前科制度,首先,报应是前科制 度的 正义 性根 据:“没有 再犯的犯罪行 为 , 就 不存在对行为人 处罚 的根据。” 现代报应理论认为,犯罪的危害性由 客观 危害 和可 谴责性组 成,刑罚的 严厉程度 应与已然 之罪的危 害 性相当;再犯和初犯相比,其客观危害固然相差无几,但 是再犯者忽视国家 对其 上次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道义非难, 基于 自己的自 由意志 再次选择 了犯罪,其主 观上的可 非
9、难性 比初犯大 ,因此再犯 之罪的危 害程度就 比初犯之 罪 的危害程度大 ,其所接 受的刑罚自然应比初犯大, 在现 行刑中,累犯 从重处罚制度,就是其中典型。 其次,功利是前科制度的目的性根据。国家 设立 前科 制度 ,其目的 还在于通过 对再犯 的比较 严厉的处罚 ,预 防其 再次犯 罪,并且预防 其他初 犯者成 为再犯。而之 所 以对 再犯有必 要予以 比较严厉 的处罚,是因 为再犯者 具 有比 较大的人 身危险 性。 人身危险 性是指刑 罚法规中 规 定某行为为应 罚行为,即或是 无责任能力者阻却刑罚,但 对此 法有规定 刑罚的 行为有将 反复实施 的盖然性,亦 构 成社会危 险性 。
10、重复犯罪的人的人 身危 险性是明显的, “对于重复犯罪 , 人们的目标不是法 律规定的某种行 为的 责任 者,而是 犯罪者主体 ,是显示 其怙恶不 悛本性的 某 种意 向,渐渐 地,不是罪 行, 而是犯罪 倾向 成为刑法 干 预的对象 “ 二、前科消灭制度及其理论依据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一定 的法 定程 序宣 告其犯罪 记录被 注销,恢复其 正常法律 地位的一 种 法律 制度,前科 消灭的制 度是意味 着刑罚事 后效果的 消 灭 。前科消灭之后,将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积 极的 法律 后 果:( 1)当事人在法律 上不 得在视为罪犯,社 会不 应对 其歧视,同时所有合法权益自然恢复
11、 ;( 2)恢复 因其 犯罪 和有前科而丧 失或被限制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 3)重 新犯罪时,前科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 情节;( 4)任何 单位 或个人不得以 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 就业 、就学、担 任公职等采取 歧视待遇。 我国已经在法律上明 确规 定了 累犯 制度、前科制度 , 与国外一 些国家的刑事 立法相比, 不同 的是尚 未建立完 整的前科 消灭制 度。那么,前科 消 灭制 度是否 有其存在 的必要呢 ?下面 ,笔者 将从法理 和 刑理两个角度 对此进行分析。 任何一项刑事范畴的法律制度,若从法理的 角度 观照 和省 察,都必须 契合某些 超越特定 社会结构 和经济结 构 相对
12、 性的基 本价值。否则 ,其存置 的正当性 与合理性 就 值得质疑。从整体上而 言,前科 消灭 是一种体现公正性、 文 件使 用 p d f F a c t o r y P r o 试用版本 创建 符合功利性的刑事制 度。 公 正是 人们追求的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公 正的 含义在不 同时代有 着不同的 内涵,在不同 领域有各 自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公 正的 非现实性,恰恰相反, 这说 明公正是 一个极富 有生命力 的社会性事 物,是现代 国家和社会须臾 不可缺少的价值准则 。在 某种 意义上, 正是 因为前科 的永久存 续有违公 正性或正义 性,因此前 科应当消灭,也因此前科消灭制度
13、才有存置 的生命空间。 我们 不能把行 为人曾经 犯过的罪。永 远当做其 现实束缚 的理 由。诚然。行为 人因犯 罪而承担 刑事责 任。包括承 受刑 罚的惩罚。这 是刑罚的 质的规定 性中惩罚 性的题中 应有 之义。但是当 行为人 承担刑事 责任后,并以 确实的 行动 证明其有 悔改表现 时,如果还让 其长期生 活在阴霾 的笼 罩之下,承受 实际的 惩罚,在相 当长的时间 内继续 遭受 犯罪所带 来的种 种报复,似 乎 “一日行 窃,终身为 贼”,不 仅无力摆脱目前不利的境遇,而且即使有善行亦 得不 到善报,前 科永久 不灭,时刻幽 灵般或 隐或现,成 为有 前科者永 远不能和 正常人平 等的
14、梦魇,这 不能不说 有失 公正,因而作 为救济 这一弊端 的前科消 灭制度,在 此意 义上就具 有了公正 性的蕴 涵。应该 说,前科 消灭的 社会 公正性,实质 上是一 个关系范 畴,国家与前 科人员 是这 一特殊关 系中的对 立主体,因前 科消灭公 正性的存 在而 使得双方 剑拔弩张 的紧张关 系得以缓和 ,两者之间 深沉 的张力得 以消解,因而 有利于增 强刑法对 受刑人的 诱导 力和亲和 力。 前科消灭 制度则正 是国家通 过抹销前 科的 方式为前 科者改变 现实境遇,使 其平等地 参与社会 竞争、 享有权利、不 受他人 漠视而提 供的制 度安排,无 疑涵摄着平等性的价 值意 蕴。 前
15、科消 灭所符合的功利性,则更侧重于对 国家的功利 性。所谓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 质:由 此,它 倾向 于给利益 有关者 带来实 惠、好处、快乐、利 益或幸 福(这些含义也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 是一 般的共同体, 那就 是共同体 的幸福,如 果是一个 具体的人 ,那 就是这 个人的幸福。 前科消灭有利于彰显国家恩德,增强公民 对法 律的忠诚 感和信赖 感。前科消灭 制度能让 有前科者 切实 体悟到法 律是代表 和保护其 利益的,对于 他们国家 和社 会并没有 断绝他们 的自新之 路,只要其不 愿再作浪 子,那么 就是可以 回头。这无 疑在潜 移默化中有 利于增 强国 家法律对 这些特
16、殊 群体的影 响力和亲和 力,使其懂 得珍 惜来之不 易的机会 。另外,前科 消灭也有利 于抚慰 人民 心灵,维护社 会和谐。当 有刑事 前科的人员 永远只 能生 活在罪犯 身份的阴 影之下,承受 各种不利 的痛苦煎 熬,看 不到新生 的希望,看 不到光明 的前景,那 么长此 以往只 会使本人 及其亲友 产生累积 的愤恨情绪 以及对社 会的不满,有的甚至会铤而走 险,对社 会进 行疯狂报复, 这些 无疑会影 响到社会 的和谐 与稳定。反之 ,如 果在国 家 立 法中设置 有前科消 灭制度,使 他们看到 希望,看到 www. f i n e p r i n t . c n 法学思考 朱 明: 未
17、成年 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63 P D F 光明 ,那么就能 极大地缓 解犯罪人 及其亲友 与社会的 矛 盾,释放其不满情绪,从 而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前科消灭作为一项刑事制度,归根结底 ,其 存置 不能 没有 刑理根 据的支撑,前 科在刑 法意义 上的效果,主 要 表现 为当前科 者再犯时所 引发的规 范评价的 严厉与刑 量 的增 加;而前 科的消灭, 则 与之相 反,在前 科者经过 一 定的 等待期且 行刑效 果得到确 证的情形 下,通过消灭 这 种从严评价效 应为其提供救济途径。 报应论主张:“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 正当 根据 ,刑罚是 为惩罚犯 罪人、谴责 犯罪而 存在
18、,刑罚 只 能以 既已实施 犯罪的 人为唯一 对象,刑罚的 轻重取决 于 已然 的犯罪 的严重性 程度。一言 以蔽之,刑 罚是对已 然 的犯 罪的回顾。” 行为人承受 刑责而使报应的要求 得到 了实 现,不存 在再度报 应的问 题。实际上, 前科永久 存 续,让 行为人在 承受刑 责 后继续受 到各种资 格与权利 的 限制 或剥夺, 从报应的角 度看来, 是让行为 人因同一 犯 罪而 再度受 罚,亦即是与 世界各 国普遍 遵行:任何人 不 因同 一犯罪而 再度受 罚的法律 格言相违 背。对同一犯 罪 反复 处罚,意味 着超出一 般人的一 报还一报 的报应观 念 进行 惩罚,因 而违背了 公平正
19、 义观念。不 仅如此,对 同 一犯 罪反复处 罚,实际上 等于任何 犯罪没有 差异地受 到 处罚。 预防论又 称目 的刑主义、 相对理 论,强 调刑罚的 施 加在 于目的。 刑罚的目的 并不在于 对犯罪的 报应,而 只 是一 种手段, 通过这一手 段以达预 防犯罪保 护社会的 目 的。 刑罚针对 未然之罪而 发动,目 的是刑罚 施加的出 发 点和 归宿。 从预防 论的角度考 虑,前科在 一定期限 内 存续 不仅是合 理的,而且 也是必要 的,对于 预防犯罪 也 不无 积极的意 义。但如果 前科无限 期地存续 ,永久无 法 消灭 ,效果则 会适得其反 ,将会产 生极为严 重的负面 影 响, 预防
20、犯罪 、防卫社会 的目的也 终将难以 实现。前 科 永久 存续不利 于特殊预 防,前科永 久不能消 灭, 如影 随 形, 伴随前科 而来的是一 系列资格 与权利的 限制或剥 夺 以 及社 会的 歧视,这 无形 中会 给犯 罪人更 生造 成压 力, 使其 对前途丧 失信心,悲 观失望、 自暴自弃 ,有的甚 至 会重 新犯罪。 也就是说, 曾经被定 罪量刑这 一前科事 实 的无 限期存在 ,切断了犯 罪人回归 社会的道 路,断绝 了 行 为人 意图彻 底悔 过自 新和回 归正 常社 会生活 的希 望, 使 犯罪 人被 社会公 众假 定为 永久 的反 社会者 。可以 说, 无期 限存在而 不能消灭的
21、 前科记录 对于犯 罪 人的消极 影 响, 主要还在 于排除其回 归社会的 可能性, 从而增进 其 再次 犯罪的可 能性,而不 是行为人 再次犯罪 时所带来 的 定罪 量刑等诸 多负面影响 。 前 科永久存续 不利于一 般 预防 ,首先因 为前科永久 存续将犯 罪人,包 括那些主 观 恶性 不大造成 的犯罪后果 轻微且也 完全悔过 迁善的犯 罪 人, 永久地隔 离于社会正 常生活之 外,有违 一般社会 道 文 件使 用 p d f F a c t o r y P r o 试用版本 创建 德理念 ,这不仅 不利于一 般预防, 反而会激起 公众对法 律的藐 视,让其感受 到法律的严 苛以及对前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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