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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 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 均己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 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 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 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 本人 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
2、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 以釆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 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 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 本学位论文研究内容 : 可以公开 不宜公开,已在学位办公室办理保密申请,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请在以上选项内选择其中一项打 “ v ” )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摘要 前科一般是指犯罪人曾受有罪宣告的法律事实。前科消灭就是消灭这种法律 事实,从而恢复行为人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前科的存在使得未成年人 的权益从各方面受到了限制,为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
3、很 多不利影响。在保障人权,注重未成年人保护的世界大趋势下,前科的存在显得 与时代的精神格格不入。从国外的立法规定来看,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直接规定 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因此,我国法律中也应该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本文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首先探讨前科的基本概念, 并对国内外关于前科的观点做出评析。再探讨前科消灭的概念,界定了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的概念内涵。接着从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不利影响以及消灭前科的现 实需要方面阐述了这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而在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和研究本国 实践探索以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做了充分的分析。最后,从 相关理念、立法、行政、
4、司法、社会方面详细梳理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 本思路。在明确了以上问题的前提下,本文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申 请主体、考察时间 1实质条件、前科消灭后的效应、消灭程序方面深入探析了这 一制度的构建思路和具体设计,从而明确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整体架构和 法律体系。 关键 词:未成年人,前科,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I Study on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Abstract Criminal record generally refers to a legal state
5、by previously conviction to perpetrator.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is a criminal system which reconverts the perpetrator normal legal status by eliminating the legal facts. The existence of criminal record limi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juveniles in all directions, sticking criminal lab
6、els on juveniles brings a lot of adverse effects of living for them. In the world trend of ensuring human rights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the existence of criminal record inconsistent with the spirits of the times. From the view of foreign legislative provisions, many states
7、 laws of foreign countries have directly stipulated the system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from juveidle delinquency, so our coratty sho祝 build the system. The thesis will start from basic problems of the system of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firstly discuss
8、 the basic concept of criminal record, and analysi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The thesis will further discuss the concept of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and define the connotations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Then the thesis will expound the nec
9、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is system from two aspects which ar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criminal record for juveniles and reality requirement of eliminating criminal record, and then adequately analysis the practicability of this system,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beneficial foreign experience, local pra
10、ctice and cti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 The thesis will finally card the basic thinking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detail from the aspects of related ideas,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justice, society. On the condition of explicating these problems above, th
11、is thesis will analysis construction approach and detailed design of this system on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applicants, inspection tim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follow-up effects, procedure, thereby I can definite the integral structure and legal system of the system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12、 record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Key words: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the system of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目录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 II 绪论 . 1 -5开細缘起 . 1 二研究的思路 . 2 三研究的方法 . 3 第一章前科及前科消灭的概念 . 4 1.1前 科的概念 . 4 1.1.1国外关于前科概念的争
13、论 . 4 1.1. 2我国关于前科概念界定的争论 . 4 1. 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概念 . 5 1.2.1前科消灭的概念 . 5 1. 2. 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概念 . 7 第二章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 9 2.1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 9 2.1. 1前科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影响 . 9 2.1.2前科在民事、行政、经济领域中的影响 . 11 2.1. 3前科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 . 11 2.1. 4前科对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和其他亲属的株连效应 . 12 2. 2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需要 . 13 2.2. 1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 . 13 2.2.2保
14、证刑罚特殊预防功能 . 13 2.2.3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14 2.2.4切实履行国际规则义务 . 14 I 第三章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 16 3. 1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 16 3. 2我国相关的刑事政策和原则 . 17 3.2. 1适应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17 3.2.2符合人权保护和刑罚谦抑的原则 . 18 3. 2. 3符合刑法正当性原则 . 18 3.3外国的相关经验 . 19 3. 3.1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方式的规定 . 19 3.3.2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其他相关规定 . 20 3.4我国已开展的实践探索 . 21 第四章
15、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思路 . 24 4.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相关理念的冲突调和 . 24 4.1.1与犯罪控制的协调 . 24 4.1_ 2与公民知情权的协调 . 24 4. 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设想 . 25 4. 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行政配套 . 26 4. 3.1改革户籍、档案制度 . 26 4. 3. 2做好就业安置帮教工作 . 27 4. 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 . 27 4. 4. 1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名誉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 . 27 4.4. 2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平等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 . 28 4. 5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社会支持 . 28 4
16、. 5. 1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 28 4. 5. 2社会歧视心理的消除 . 29 4. 5. 3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扶持 . 29 第五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具体设计 . 31 5: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 . 31 II 5.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主体 . 32 5. 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考察时间 . 32 5. 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质条件 . 33 5. 5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 . 33 5. 6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的效应 . 35 i# . 36 参考文献 . 38 i射 . 40 HI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 人生而自由,却
17、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 1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这句 话告诉我们:人类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而只有相对的自由。只有在相对的自 由中,才可以获得真正的 “ 自由 ” 。在诸多法律中,当属刑法最为严厉。当罪犯 侵犯公民权益、社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时,刑法就会动用它最为残酷的手段 刑罚,去惩罚犯罪之人,保护社会中的合法利益。我国古代存在着一种非常严酷 的刑罚方式 黥刑。这种酷刑非常残忍也很不人道,它把犯罪的标记刺在人的 脸上,或者身体的其它部位,让犯罪人一辈子都背负着耻辱。随着时代的进步和 法治观念的增强,人类已经不可能再施行这种残酷的刑罚,但是人们抵触犯罪的 心理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社会也绝对
18、不会容忍对何人犯罪一无所知,因为我 们的社会 要保持安宁和平和,和谐与稳定,就必然需要知道那些对社会不利的信 息,以此做好应对的准备。于是,前科制度就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生根发芽并进而 存在发展下去。犯罪人一旦有了前科,这个巨大沉重的包袱就会伴随他的一生, 成为他心头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不仅如此,前科的存在还会使行为人的各种合 法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前科的烙印深深地刺进了犯罪人的心里,使其在社会中 处于被冷落、被限制、被歧视的境地。前科制度就像一条无形的枷锁一样,牢牢 地束缚着人的心灵。法律固然需要控制和预防犯罪,但是不应该禁锢人的心灵, 扼杀人重新做人的 机会。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法治观念的
19、增强以及人权保 护事业的蓬勃发展,前科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它的存在也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强烈呼吁尽快消灭前科,建立和完善前科消灭制度,从而 给予有前科之人一把打开 “ 锁链 ” 的钥匙,使其重燃生活的勇气,恢复做人的信 心,从而毫无负担地融入社会生活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受到重视。生活中时时发生的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让人惋惜,也让人喟叹不己。尤其是那些有前科的未成年 人,由于他们身心发育还不健全,还缺乏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抵制 不住社 会中不良环境的诱惑和影响,就有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其美好的青 春抹下浓重的污点。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
20、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是因为其前 科记录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到限制,时时遭到排挤,融入社会的过程举步 法 让 雅克 卢梭 .社会契约论 M.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47.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维艰,从而使他们丧失了重新生活的希望和勇气,产生了对社会的排斥感和抵触 感,进而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以此来发泄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和失望。对此, 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刑罚在给予这些未成年人相应的惩罚以后,国家和社会对 他们的关怀在哪里?社会对他们的包容又在哪里?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给予这 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恢复生活的信心,顺利
21、回归社 会? 带着这些疑问,通过不断地查阅资料,阅读文献,笔者惊奇地发现,国外关 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已经非常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已经有了深入的 发展和进步。在世界各国逐渐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时代背景下,这一制度无疑会 更好地得到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我国现代法制起步较晚,法治水 平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很多体制和机制还不是很完善。虽然很多法 院已经幵始了对这一制度的探索和实践,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 在司法实践中,也无论在这一制度的广度和深度上,各地的差距都很大,更没有 做到彼此之间的统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仅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 ) 中规定了未成年人
22、轻微犯罪的免除报告义务,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法院已经开展了各 种有益的 探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但是各地做法不 一,规定各异,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制度。另外,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 固的报应观念以及对犯罪之人天然的抵制和排斥等主观方面原因地阻碍,使我国 在这一制度的建设上还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 二研究的思路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已经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加上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不断地深入研究和实践摸索,已使我国在这一领域 打下了一定基础,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众所周
23、知,理论 研究来源于实践,也是为实践服务的。在 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而 言,我们亟待解决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让社会大众接受这一制度,从而宽容 地对待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二是如何在立法上进行具体设计,以使这一制度达到 自身的完整统一。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 为了保持安宁、和平的社会环境和秩序,总是希望知道对社会有害的因素,以便 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以此防止危险的侵犯。因此,要想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和心 理,只能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制度的合力作用,特别是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加 强教育和宣传,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让人们以理 性客观的眼光看待未成年人的 2 兰州大
24、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犯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应该是我们强调的重点:未成年人前 科消灭适用范围的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申请主体的明确;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考察时间的确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质条件的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效 应的明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程序的设计。 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断重视,对他们保护的逐渐加强,笔者相 信,我国一定能够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尽早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未成 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让这一制度在中华大地上茁壮成长,最终成为一棵为未成年 人遮风挡雨的参天大树。 三研究的方法 对于以上问题的研究,笔者主要采用了以下一些研究
25、方法。 第一,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国外早有成熟的经验, 有些国家甚至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要想在我国建立并完善这一制 度,必须充分了解并学习外国的成熟做法,吸收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自 身的国情特点,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第二,实证研究的方法。理论研究是离不开实践的,也是为实践服务的。我 国各地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大量丰富详实的 第一手研究资料。对这些宝贵的资料进行详细分析、整理和综合,从中抽丝剥茧, 去粗取精,定会对我们的研究提供巨大的帮助。 3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26、第一章前科及前科消灭的概念 1.1前科的概念 1.1.1国外关于前科概念的争论 国外的很多国家都对前科做出了法律规定,对于前科研究也己经有了很高的 水平。纵观世界各国对前科概念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大致梳理 一下国外的情况,基本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前科就是指对行为人 的有罪宣告,只要行为人被法院做出了有罪宣告,行为人就具有了前科。至于有 罪宣告后,行为人是否被法院科处一定程度的刑罚,可以在所不问。这也就是说, 有罪宣告是行为人具备前科的条件。这种观点代表性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德国、 日本等。 另一种观点主张,行为人不仅需要给予有罪的判决,同时还需要被科处一定 程度的刑罚
27、。如果仅仅只有有罪宣告,是不可以成立前科的。行为人只有被科处 了一定的刑罚,才会产生前科的记录。这种观点代表性的国家有澳大利亚、西班 牙、俄罗斯等。 可见,国外关于前科概念的两种观点,主要分歧所在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被科 处一定程度的刑罚。相比于第一种观点而言,第二种观点中前科概念的适用范围 更小,要求条件也更加严格。 1. 1.2我国关于前科概念界定的争论 1.1. 2.1观点集聚 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前科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个问题 做出说明,法学理论界也尚无统一的观点。概括来说,我国学者对前科概念的界 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界定,认为前科是指一切违法违纪的行为 受到
28、处罚的事实。二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界定。对此,又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的 观点:第一种观点我们称之为有罪宣告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 只要行为人 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宣告,不管是否科处刑罚,也不管刑罚是否执行,行为人即 被认为有前科。 ”1第二种观点我们称之为定罪科刑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构成前 科,行为不仅要被宣告有罪,还要同时被科刑。构成前科需要同时具备定罪与科 刑两个要素。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 李伟民 .法学词源 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522.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1. 1. 2
29、. 2观点评析 以上关于前科概念的界定,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把一切违法违纪行为都包 括在前科的范围之内,符合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但这种观点使得前科的范围过于 宽泛。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一个轻微的违纪行为,就被认定为前科,那无疑生活 中到处都会充斥着前科的影子。如此宽泛的前科概念,背离了我们研究前科的目 的。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前科的界定,应该集中在刑法的层面上。 刑法语境中有罪宣告的观点,符合刑法追求的价值和倡导的精神,笔者也赞 同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强调刑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越来越多的犯罪人被刑法予 以了公正理性的对待。当今社会的纷繁复杂,犯罪的多样化,使得司法成本越来 越高,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和
30、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分子,刑法从有利于他 们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出发,规定了轻缓的处罚方式,以此实现其再社会化。因此, 对于很多危害不大的罪犯,刑法仅仅只在法律上宣告他们的罪行,但是不会给予 实质的刑罚处罚,以便 于他们在社会中积极地改造和教育,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 目的。行为人的前科罪行有轻有重,如果规定必须被实际科处了刑罚才构成前科, 那么对于那些被宣告有罪却没有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来说,就没有给予他们应 有的法律震慑和公正对待,更没有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和尊严,这明显违背法律公 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对于定罪科刑说,在上面已经论述过,明显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笔者相信
31、这种观点的弊端会逐渐地显露出来,最终会不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被学界慢慢地放弃。 至于刑法视角中折中说的观点,仔细研究会发 现,其实就是有罪宣告说和定 罪科刑说的杂糅。如果行为人被判处了刑罚,那么一定是在有罪宣告之后才会被 判处刑罚。有罪宣告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没有有罪宣告,就谈不上判处刑罚的 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宣告有罪,同时又被科处了刑罚,这时折中说的观点就等同 于定罪科刑说的观点了。折中说虽然吸取了其他两种观点的内容,但使前科概念 的内涵和外延显得模糊不清,没有做到概念界定的自洽和逻辑严密。 1.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概念 1.2. 1前科消灭的概念 对前科概念的准确界定是明确前科消灭概
32、念的基础,也是研究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前科的概念莫衷一是,那么对 于前科消灭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也就不难理解了。综观理论界对前科消灭的界 5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 ( 1)前科消灭即有前科的行为人在具 备法定条件时,自动地就不再被认为有前科。 1 (2)前科消灭是指被法院认定犯 有罪行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刑以后,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从而结束 其特殊法律状态的制度。 2 (3)前科消灭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被判刑的人,在具 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3 (4)前科消灭是指
33、曾受过有罪宣告或 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有罪宣告或者罪行记录的制度。 4 (5)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 律地位的制度。5 经过分析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也都在一定 程度上正确地揭示出前科消灭概念的内涵,因而都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仔 细分析和研究之后,就会发现每个观点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对前科 消灭做了最为 简洁、概括的界定,让人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前科消灭的概念,但 是细细品味,其也有明显的缺点:其一,该观点并没有揭示出前科的含义,这是 很不可取的。要想准确界定前科消灭的概念就必须首先揭示出
34、前科的含义 ;其二, 逻辑上有重复的嫌疑,看起来只是仅就前科消灭展开阐述而已;其三,该概念很 容易给人一种错觉,那就是只存在法定的前科消灭类型。其实从世界各国的实践 看,不仅有法定消灭类型,还存在裁定消灭,注销消灭这两种类型。第二种观点 特别强调前科消灭对于行为人后遗法律效果的消除,指出 “ 特殊法律状态 ” 的结 束,分析视角很有独 到之处。同时,该界定也是建立在前科的概念基础之上,值 得称道。但是,该概念中“ 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 ” 的表述不甚严谨,也很不全 面。其实, “ 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 ” 只是前科消灭的条件之一,但并不是全部。 因此,如果把这句话改为 “ 符合法定条件 ” ,
35、笔者认为更加全面,更加具有涵括 性,也使得整个定义显得明确、自洽。第三和第四种观点表述较为相似,都准确 揭示了前科消灭概念的实质内涵。但是,仔细揣摩这两种观点,会发现它们在整 体的表述上还有细微的不足之处,个别地方还有待进一步的斟酌和完善。最后一 种观点明确地揭示了前科消 灭的法律后果,强调行为人正常法律地位的恢复,这 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不足之处,其一,没有昭示作为基础性范 畴的前科概念,这和第一种观点犯了同样的毛病。其二,该概念中的两个分句是 因果关系的复句结构,因此就应该有相应的关联词或者是使动词来连接,但是此 观点中后一个分句之前并没有关联词或者使动词加以连接。如此一来,
36、整个概念 的表述就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给人很不通畅的感觉。 1曾庆敏主编 .刑事法学词典 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2: 1313. 2王启富,陶髦主编 .法律词典 M.吉林:吉林出版社 , 1998: 1341. 3赵秉志 .刑罚总论问题探索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640. 4马克昌 .刑罚通论 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 1999: 711. 5于志刚 .刑罚消灭制度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02: 695. 6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在笔者看来,前科消灭的概念必须能够反映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和内涵,使 之具有概念上的自足性和
37、自洽性,同时又能够使前科消灭和其它相关概念区别开 来,从而具有概念上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因此,要想准确、科学地界定前科消灭 的概念,还是很值得研究一番的。在笔者看来,对前科消灭概念的科学界定必须 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在前科消灭的概念中,应该昭示其主体,这 样一方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揭示前科消灭的概念,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整个概 念在逻辑上显得更加清晰和顺畅;第二,应该准确地反映前科消灭的实质内涵。 前科消灭从本质来说是对行为人犯罪记录的消灭,而不是真的消灭其罪行。一旦 消除了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行为人就恢复了完整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地位;第三, 应在概念之中明确揭示作为基础性范畴的前科概念
38、,这样才可以使前科消灭的概 念达到完整的涵括性;第四,应当特别强调行为人法律地位的恢复正常,其不利 法律状态的消失。行为人的前科一旦消灭,就恢复到了正常的法律状态。 据此,笔者认为如下对前科消灭概念的界定是比较完整和准确的:前科消灭 是指曾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注销其犯罪 记录,使其在规范上的不利状态消灭,从而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1 1.2.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概念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刑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 国家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状态消灭,从而恢复正常法律状态的一种刑事制 度。 现代科学研究已经正确地揭示出,未成年人
39、犯罪不能仅仅归咎于他们自身的 原因,我们的社会同样也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处在人生中的起步阶 段,他们的身心发育还不健全,其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待进一步的形成和发展。 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对社会中的各种思想缺乏正确、理性的辨别能力。正是由于 这个原因,他们往往会受到各种不良思想地诱惑,以致误入人生的歧途,从而触 发他们违法 犯罪的行为。当然,真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国家才实行对 未成年人惩罚为辅,改造为主的方针,以此教育、改造、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使他们改过自新,再次回归并融入社会。 美国犯罪学家弗兰克 坦男鲍姆的犯罪标签理论指出: “ 制造犯罪人的过程, 就是一个贴上标签,给他下
40、定义、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 过程,它变成了一种刺激暗示,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 ” 1 2前科就 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这个标签犹如一把无形的枷锁深深地套在未成年人的心 1彭新林 .前科消灭的概念探究 A.载赵秉志 .刑法评论 M(第 13卷 ).法律出版社 ,2008:116-117. 2陈兴良 .刑法哲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358. 7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上。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已经深刻地渗透进了未成年人的生活中。他们在社会 中受到人们负面的评价,权益得不到保障,机会也被无情地削减和挤压。未成年
41、人一旦被贴上了前科的标签,就有可能使他们永难翻身。他们一时的失足 ,一 时 的犯错,却遭受如此不公平的对待,这显然不是刑法追求的目的,也不符合人权 保护、文明进步的社会潮流。未成年人的人生之路还很长,未来他们还可以大有 作为,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一时的犯错,就永远地剥夺他们重生的机会和权利。只 有把未成年人的前科标签彻底撕掉,才可以更好得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 他们在复归社会的过程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的关爱和保护,进而积极做 人,奋发有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第二章建立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2. 1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 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制度。 国家建立前科报告制度,有着现实和法律上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非 常辽阔的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地区和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区域差别 性很大。这种情况就使得各种信息流动起来很不顺畅,司法信息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现实阻碍,司法信息的交流和查询受到了一定地限制,在 此种情况下,司法信息的获得就成为了必然的要求和现实需要。行为人只有被强 制地要求主动报告自己的前科信息,才可 以免除社会的焦虑和不安,维持社会的 安宁。当然,要求行为人主动报告自己的前科,某些单位和企业主要还是担心有 前科之人会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