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21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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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21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与过去比较有所不同,过去党委机关执行的是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政府机关执行的是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个条例的颁布,使两者有机结合,应当认真解读。一、关于总则的解读原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2、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和督促检查。解读一: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八条,新颁布的条例为七条,区别在于上级办公部门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不仅要进行业务指导,还要进行督促检查。办法只有指导,没有督促检查。这是与办法明显不同的地方。增加了上级公文处理机关的责任。二、关于公文种类的解读原文: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
4、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5、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解读二:这一章规定了公文的种类,由办法的13种增加到了15种。2000版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本次条例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两个种类。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还是这13种类,决议与公报在政府及行政机关层面几乎不用。三、关于公文格式的解读原文: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6、、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
7、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
8、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解读三:这一章规定了公文的格式,由办法中的16种,增加到现在的18种。2000版办法中规定公文格式为16种,本次条例多了两种:一是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是(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在实际办文中,今后这两个格式会通用。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
9、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解读四:上述三条规范了公文的版式、格式。一是2000版办法中提出: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条例中提出的是按照,有强制性的概念。二是增加了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三是统一了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过去党委机关一直使用B5公文用纸幅面。四、关于行文规则的解读原文: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10、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读五:此条规定比原有增加了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解读六:此条规定比原规定增加了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解读七:如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请示事项,可抄送发改委、财政部,也可以抄送省代拟稿部门如发改委、财政厅,但不可以抄送市县级政府,主要原因是向国务院的请示事项是在请示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批准,批准之后落实可通知涉
11、事地方政府。具体工作中这一条应当非常注意。因为,有的时候是由地方政府就某一事项向省政府请示,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成品文件出来后由地方政府携带文件以备查,这不符合本条例要求。(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解读八:原办法中没有此项规定,只是在原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在实际办文中,如地方发改委向省发改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请示当地政府,经当地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后方可向省发改委报送。(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
12、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解读九:原办法中没有此项规定。在具体办文中我们一直按照条例此项规定执行。(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解读十: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条例中将此规定拓展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具体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类事情,一般情况需要退文。(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解读十一:条例比原办法拓展为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这两个不得主要是为了控制倒流文件。具体工作中第一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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