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电子教材第一章(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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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收筹划课程电子教材经济学院 财政系2014年12月课程说明一、课程介绍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以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为指导,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税收筹划基本理论及实务的讲解,使学生系统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并通过对税收筹划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点评,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能力,提高辨别和区分合理避税与偷税的界限的能力。二、考核方式和要求1本课程的考核将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到课率、案例分析报告、习题完成质量等内容,一般占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2考核要求是既考知识,又考能力,注重“三
2、基”。三、参考书目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出版社3、庄粉荣,实用税收策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5、盖地,税务会计,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6、蔡昌,税收筹划,海天出版社7、周叶,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四、课时分配表内容讲课实验小计第一章 税收筹划概述22第二章 税收筹划的形式和种类、目标与成本22第三章 税收筹划技术与运作44第四章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10818第五章 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66合 计24832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述一、导学基本要求:掌握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了
3、解税收筹划的地位与作用。重点: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难点: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避税、节税之间的关系。二、学习内容1.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4个知识点)1.税收筹划的概念【案例1-1】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参编人员6人,稿酬18000,如何填写稿酬分配表才能使各个编者总纳税最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由出版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20%(最少800元)扣除后计算应纳税额,再对应纳税额减征30%。 平均分配稿酬?还是其它措施?平均分配:每人应分3000元,因此共应纳税:(3000-800)20%(1-30%)6=1848(元)其中5人800(规定费用)元,第六人
4、分配14000元,则5人免税,第6人单独计税,共应纳税: 14000(1-20%)20%(1-30%)=1568(元)可节税280元。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1.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文献局 国际税收辞汇2. 纳税人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 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3. 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以缴纳可能的最低的税收。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 会计学中央财经大学计金标教授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
5、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2.税收筹划的发展 中国税收筹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 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税收筹划=偷税、漏税);2. 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20世纪80年代出现,代理业务以税收申报为主);3. 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间接税为主,直接税较少,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两大类直接税 );4. 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暂行条例为主,透明度较低,难以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5. 征管水平不高(税源、税基流失
6、严重,透水成本小收益大,间接降低了税收筹划的收益)。3.税收筹划的特点1. 合法性最本质的特征2. 筹划性3. 风险性4. 多样性5. 综合性6. 专业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行为的基本标志。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2.筹划性:筹划性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运用税法的指导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规划与控制,以安排纳税义务的发生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3.风险性: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 筹划条件风险(人员素质、时机选择等) 筹
7、划时效性风险(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征纳双方认定差异的风险(纳税机关的认定)4.多样性: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尤其是各国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给纳税提供了寻求地税负的众多机会,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存在和形式的多样性。5.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6.专业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贸业务日益频繁,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应运而生。4.税收筹划与抗税、偷
8、税、逃税、骗税、避税的区别(1)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故意性、欺诈性,属违法行为。偷税违法行为较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属于涉税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依法判刑外,还要认定附加刑处以罚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
9、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
10、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逃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对逃税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11、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税较偷税更为直接,企图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处罚归入偷税行为。逃税税收筹划性质:违法行为手段:转移藏匿财产时间:发生在税收义务发生之后目的: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不顾后果和影响性质:合法行为手段: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间:发生在税收义务发生之前目的:企业价值最大化(3)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
12、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抗税税收筹划性质:违法手段: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目的: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不顾后果和影响性质:非违法手段: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企业价值最大化(4)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未向国家缴过税或未缴足声称已纳的税款,而从国库中骗去了退税款,属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
13、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经济影响与偷税无异,均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1.2税收筹划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六类1. 需求主体不同(1)法人税收筹划:法人税收筹划主要是对法人的组建、分支机构设立、筹资、投资、运营、核算、分配等活动进行的税收筹划。中国以商品劳务税和所
14、得税为主体税种,决定企业是税收筹划的主体。(2)自然人税收筹划:自然法人税收筹划主要是在个人投资理财领域进行。西方以个人所得税或财产税为主体税种,自然人税收筹划需求较大。2. 涉及区域不同(1)国内(境内)税收筹划:国内(境内)税收筹划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非跨国(境)纳税人在国(境)内进行的税收筹划,主要依据国内的税收法律规定。(2)国际(境外)税收筹划:国际(境外)税收筹划是跨国(境)纳税主体利用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进行的税收筹划。3. 供给主体不同(1)自行税收筹划:自行税收筹划是指由税收筹划需求主体自身为实现税收筹划目标所进行的税收
15、筹划。企业自行税收筹划供给主体以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为主,适用于较为简单和可以直接运用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项目。(2)委托税收筹划:委托税收筹划是指需求主体委托税务代理人或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的税收筹划。成功率较高,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可以与受托方事前约定共同分担风险。4. 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1)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影响,从而选择税负最轻的投资方案行为。企业为了获取利润,需要扩大生产,进行投资。不同的投资方案对应不同的税收待遇。企业从中选择最优方案。(2)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方案的行为。企业
16、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产品价格的确定、产业结构的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来达到生产经营效果最理想的状态。(应纳税额=税基税率)(3)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通过对经济形势的预测及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获得税收收益的行为。在能对税收缴纳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方法中,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法和存货计价法。(4)企业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对经营成果分配时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影响,选择税负最轻的分配方案的行为。它主要通过合理归属年度来进行。合理归属年度是指利用合理手段将所得归属在税负最低的年度里。其途径是合理提前所得年度或合理推迟所得年度,从而起到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的作
17、用。5.不同税种(1)商品劳务税的税收筹划(2)所得税的税收筹划(3)财产税的税收筹划(4)资源税的税收筹划(5)行为目的税的税收筹划6. 减轻赋税手段不同(1)政策派税收筹划:政策派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派税收筹划,该学派认为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运用国家政策,其实质是通过节税手段减少纳税人的总纳税义务。(2)漏洞派税收筹划:漏洞派税收筹划也称为避税派税收筹划,该税收筹划学派认为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谋取税收利益不违法。1.3税收筹划的目标1. 科学发展观和企业目标 价值最大化取代利润最大化 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盈利,即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
18、予以确认; 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估标准,不仅要评价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 2. 以科学发展观定位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在进行一切生产经营投资决策时,加入税收政策或税收法规因素,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选择或放弃某一方案的行为和过程,就是税收筹划活动。 当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统一发生矛盾时,以价值最大化为决策依据。1.4税收筹划的原则1. 系统性原则 税收筹划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上的思考,应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或财务决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同时注意税收因素和非税收
19、因素。 税收因素:税法、税率、非税收奖励。 非税收因素:企业整体目标、外部条件、经济环境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变动。2. 实现筹划原则在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无论是否合法,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质是运用税法的指导通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安排纳税义务的发生。3. 守法性原则(1)以依法纳税为前提。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收筹划,享有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权利。(2)以合法节税为方式。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3)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税收筹划的基础是税制要素中税负弹性的存在,税制中各种优惠政
20、策和选择机会都体现着国家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国家政策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调整。4. 实效性原则税法变动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无效。 某一税收筹划方案以前可能是有效的,但是税法变动可能导致其无效,甚至导致违法税法的事件发生,这就要求纳税人或税收筹划的策划者关注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5. 保护性原则保护帐证完整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者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者打折。1.5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和实施条件(7个要点)1. 税收筹划产生的基本前提(1)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真正成为
21、市场主体,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对成本控制的需求,税收筹划才有存在发展的空间。(2)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经济主体根据市场机制独立进行经济决策的过程进行干扰。但各国政府处于不同目的,会制定差异化政策,税收执行过程中呈现“非中性”。另外,过高的信息成本也会使税法存在空白。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3)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契约双方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尤其在会计信息的掌控方面,企业自身占据强势地位。政府监管严格,企业采取税收筹划;反之,企业进行税收欺诈。2.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1)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 自保权包含了
22、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纳税是有关企业的重大利益之事,享受法律保护并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2)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合法权益。(3)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经济权利。(4)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社会权利。(5)对于企业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3. 企业纳税权利和义务的转换(1)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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