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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平安防护器具的监视治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消费、销售平安防护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的平安防护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平安防护设备。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
2、、五芯电缆; (三)平安防护设备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平安防护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立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施行监视治理。青岛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详细负责对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的治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消费厂家须到市建筑平安监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消费的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由消费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
3、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费许可证(指实行消费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平安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消费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质量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材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功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进展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平安防护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
4、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展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平安防护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置未经登记备案的平安防护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平安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器具进展结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器具进展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平安防护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展测试,并做好测试记
5、录。不能满足平安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消费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效劳,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征询题。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三条 对违犯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平安防护器具的,由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器具予以去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展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消费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觉察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判。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觉察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效劳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平安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消费单位应向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历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消费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平安监管部门报告产质量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十八条 本方法详细执行中的征询题由青岛市建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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