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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一、名词解释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
3、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4、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A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的侵权行为。本题选C。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
5、进行的区分。D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D以上说法均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应当选择A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A严格责任
6、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凡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B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C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D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道德责任是任意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而公平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B项是正确的,公平责任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担损失是合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推定
7、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关于D项,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由双方合理承担损失,但公平并非意味着平均。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5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考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和被帮工人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本题中应当由猪的饲养人乙
8、承担看管不力的责任。同时,丙仅是一个无偿的帮工人,被帮工人乙也没有明确拒绝丙的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
9、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不构成自助行为。在我国民法中,目前对自助行为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广泛存在并为社会习惯和舆论所承认。实践证明,承认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本题中乙如果不采取自助措施,则甲离去后其权利将难以实现,属于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7某单位在招工表中载有“生死由命,事主概不负责”的规定。郭某填了该招工表上的“同意”项。后来郭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断了手指,郭某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单位拿出招工表,
10、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事由中的“受害人同意”,单位不用支付费用B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条款,单位不用支付费用C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郭某同意也是无效的D以上说法均不对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无效,故C项是正确的。8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
11、的?()(司考)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由甲承担保险金之外的部分赔偿责任。9新疆某农垦医院在给一患者注射青霉素注射液时,医务人员询问了病人的过敏史并按规定进行了皮试,然后才给病员注射,然后又在观察室观察了10分钟。但是病员回家后3个小时,发生过敏,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经查明,这种青霉素的延缓过敏现象是极为罕见的,是病员的体质特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实行过错的推定,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B本案中医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C本案中医院并无过错,但是医疗事故应当适用
12、无过错责任,医院仍应承担责任D病员的体质特殊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医院可以免责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实行过错的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医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只是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才造成延缓过敏,这是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医院可以免责。故选择C项。10李某因记恨同事刘某,故指示15岁的赵某、20岁的孙某将刘某打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A李某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应当由赵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应当由李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三人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
13、由李某、孙某承担主要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尚不足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选择D。11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司考)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
14、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认为甲、乙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有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应当由狗的饲养人王家承担赔偿的责任。12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司考)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本题中张某不明所以将牛奶抛弃的行为没有过错,也无侵害他人的故意,不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不当
15、得利。13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B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C正当防卫致人损害D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特殊侵权行为,是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A、B、D都属于特殊侵权行为。C项属于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14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司考)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
16、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本题中双方均存在过错,D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甲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乙无视甲的提醒,对于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故本题应当选C。15甲(成年人)对乙(8岁)说:“你敢砸丙家的玻璃吗?”乙闻言就砸烂了丙家的玻璃,并砸中了屋内的电视机。对于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A乙是行为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乙承担B甲教唆乙砸他人的财物,应当由甲承担C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乙的监护人承担D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
17、考查教唆行为和共同侵权。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16甲为了给其3岁的儿子断奶,将儿子乙送到其弟家委托其弟看管几天,甲临走的时候说:“孩子交给你了,你给我看好,出了事你可得负责。”其弟答应。某日,乙在玩耍时将沙子撒进了邻居小孩的眼睛,造成损失1万多元,这一损失应当由谁承担?()A应当由甲承担B应当由甲的弟弟
18、承担C应当由甲承担,如果甲无力承担,则由其弟承担D应当由其弟承担,如果其弟无力承担,则由甲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实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与其弟有口头约定,因此应当由其弟承担责任17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入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A甲是造成乙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由甲赔偿B施工单位未设立警示标志具有过错,应当由其赔偿
19、C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甲和施工单位承担,但应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D为共同侵权行为,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20、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二)多项选择题1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确定的作用可以体现在()。A认定责任的归属B认定责任的范围C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的承担D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承担2下列有关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认定因果关系应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行为人只能对直接原因负责B因果关系是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下不可或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要件C在公平责任中,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存在D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3侵权民事责任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有()。(考研)A受害人过错B受害人同意C紧急避险
21、D正当防卫E自助行为4某甲在饭店吃饭后,想趁人不注意溜走,结果被服务员发现。甲声称自己没有钱,饭店如果不放自己走就告饭店非法扣留;饭店则坚持甲付清饭钱,否则休想离开。双方争执不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饭店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人身自由,是错误的B饭店实施的是自助行为,应当允许C饭店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D如果甲拒不交钱,饭店可以一直扣留甲直到他交钱为止5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可能侵害的权利包括()。A物权B肖像权C知识产权D债权6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A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B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C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D发生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
22、定是谁造成的损害7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含义()。A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B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C以过错作为责任范围的依据D在严格责任场合对过错的考虑无任何意义8同过错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的“严格”体现在()。A免责事由受到限制B举证责任的倒置 C不考虑过错,只要存在损害,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 D某些情况下,因果关系也需要推定9下列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况有()。A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中,紧急避险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B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C行为人因为过失撞伤他人,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D正当公布他人隐私,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10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
23、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司考)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11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B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具有共同性C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D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12共同危险行为()。A同共同侵权行为一样,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联络B同共同侵权行为不同,行为人是不确定的C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D同
2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一样,行为人是不确定的13某单位员工郭某因为长相漂亮又是个寡妇,平时性格活泼,因此被疑为作风不正。其同事赵某趁机散布谣言说她与某人有染,并将郭某与该人偶然在一起走路时的照片偷拍下来公之于众。郭某受到别人指指点点,也因此影响到了郭某升职。赵某侵害了郭某的什么权利?()A名誉权B肖像权C财产权D隐私权14未成年人小强和小静潜入赵某家,盗窃赵某家的手机,出卖后将钱款用于打游戏等。赵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和小静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则()。A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推定小强和小静的父母具有管教不力的过错B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赵某证明小强和小静的父母管教不力C本案中,小强和小
25、静的父母应当赔偿赵某的损失D小强和小静的父母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年长江发洪水,市民甲为了救助落水群众,未经邻居乙的同意就使用了乙家的小船。洪水退后,乙要求甲支付小船的使用费,甲不同意,乙遂强行将甲家的电视机搬走,并言明不给钱就不还电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C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16某工厂女工甲因为工作熟练,工资很快涨为同车间最高。对此,其同事乙心怀嫉妒,总想找机会贬低她。后来乙偷看甲的私人信件,得知甲曾经得过性病,遂大肆传播,给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理论,有关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散布的是事实,因
26、此不构成侵权B乙散布的是事实,不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害,但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D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7甲为某市市民,一日他外出游玩时捡到一只藏獒,经过专家鉴定,此藏獒为珍贵的纯种藏獒,甲得知后精心喂养并登报寻找失主。一天,甲带着藏獒在街上散步,藏獒挣脱缰绳咬伤了行人乙,乙花去医疗费300元。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辩称此狗并不是他的,让乙等待失主认领时找失主要钱。有关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狗并不属于甲所有,甲没有责任B狗处在甲的管理下,甲应当赔偿C如果找到了狗的主人,应当由狗的主人赔偿D如果找到了狗的主人,应当由狗的主人补偿甲登报的费用和喂养藏獒的费用18甲和
27、乙关系很好,形影不离。某日两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外出兜风,于一个山路的转弯处撞到了行人丙,造成丙右胳膊骨折,花去医疗费几千元。但是,由于甲、乙都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当时情况紧急,丙也没有看清究竟是谁驾驶的摩托车,那么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A由甲、乙各承担一半,这样才公平合理B如果乙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在开车,那么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C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本案甲、乙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三、简答题1简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28、:(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例外的情形为:其一,在民法中,因物件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物品的逃逸致人损害等,所有人或占有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和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侵权行为。其二,现在侵权法普遍承认了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它可以说是自己责任原则的扩展。再次,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
29、造成了损害的行为。(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法所确认的权利。其次,此种权利是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权利。再次,侵权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利益。(3)侵权行为是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非难。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情形。2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
30、。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包括两种类型: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
31、责任。二是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现实性。即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必要性。即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第三,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第四,合理性,即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4)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32、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是对侵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受害人的同意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
33、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但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也称为主体的多人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错的主体是多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34、。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但随着对受害人保护的强化,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现代各国法律大多认为共同侵权可以包括共同过失,而不限于共同故意。(3)行为的共同性。一方面,在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另一方面,从因果关系上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因而由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4)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5、是同一的,并且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5)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将产生连带之债或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中任何一个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题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1
36、)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
37、,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
38、谁承担?为什么?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有关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尚存有争议。五、论述题试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1)侵
39、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概述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它的建立,不仅是充分发挥单个的归责原则的价值和各归责原则的综合调整作用的前提,而且也是构建侵权法的系统结构,使侵权法规范符合“形式合理化”要求的必备条件。关于我国应确立何种态样的归责原则体系,法学界存在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和三元归责体系这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而以扩大过错责任来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新趋势。其中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中包含其他归责原则;二是以危险归责代替过错归责,主张危险一元归责。二元归责原
40、则体系说,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梁慧星为负责人的社科院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采纳了二元论。三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在该说下又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老师为负责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典建议稿草案采纳的是这一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综观各种学说,主要是探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41、则这几个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起一个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下面就分别介绍这四个归责原则。(2)各种不同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即使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无过错也不必承担责任,如紧急避险等。其次,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
42、排除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再次,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来进行损害的分担;在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不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也必须以其过错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能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减轻。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决定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有一定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43、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表明我国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过错责任是传统侵权行为法最突出的特征,充分体现了侵权法补偿、制裁和教育的功能,有助于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确定人们的行为标准,指引人们行为的范围;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所以,各国侵权法均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在侵权行为法
44、中要求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进行证明,否则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本质的区别,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第一,归责依据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45、间的因果关系为确定责任的依据。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须有法律特别规定。第三,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在无过错责任,根本不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只要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即告成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其特点体现在:第一,公平责任在性质上仍旧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第二,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第四,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公平责任原则是近代的产物,也是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的具体体现。其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但是适用范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能否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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