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集团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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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高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立高制字2009007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模式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内容第一节 合同的起草与签订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五节 合同的日常管理第六节 考核与奖惩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立高集团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防止出现合同纠纷,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履行的以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
2、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和服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模式第三条 集团合同的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即法务办统一归口管理和各公司各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第四条 法务办和各公司、各部门对合同的管理应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第五条 法务办为集团合同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统一文本;(二) 对各公司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有利性进行审查;(三) 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四)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五) 负责集团合同的档案管理。第六条 各公司各部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有以下职责:(一) 负责本公司
3、本部门合同的洽谈和起草;(二) 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 将签订的合同报法务办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四) 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起草与签订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 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集团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超出经营权限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调查对方当事
4、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办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办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有统一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严禁用口头协议或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法务办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办负责拟稿会同业
5、务部门共同制订。“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我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本方总经理(或董事长)在我方持有的合同上签字同意。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二)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品牌)、产地、等级等内容;
6、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三)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四)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五)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
7、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六)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七)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九)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
8、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十) 根据合同法适当约定违约责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十一)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选择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应力争选择本方的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一) 签订合同前,经办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留存;(二) 签订合同时,由经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审批表报审批部门审
9、批后,由印章管理部门凭合同审批表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经办人依法及时办理;(四)合同盖章生效后,合同文本除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批表交存法务办和综合办各一份备案。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流程:(一) 流程:合同经办人员(起草)-业务主管部门(初审)-财务部(财务资金审查)-法务办(法律审查)-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合同盖章、签字。 (二) 对于小额经济合同、公司已有模板并无实质性修改的合同文件的审批可以不经法务办审查。非经济类合同、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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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 合同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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