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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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 ,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人: ,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申请事项: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王一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7年12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18年1月X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王一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王一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2、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一、 案件本身事实及其变化因素据王一在被羁押前向申请人陈述:受害人张二分别向朱四、王一借款8万元、2万元后拒不归还,还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2017年12月初,曾经向朱四借款1万元尚未归还的李三将张二在南京市区某宾馆的信息告知朱四,朱四便电话通知王一一同前往该宾馆索取债务。见到张二后,朱四、王一、李三、张二等一行六人便准备回江浦的斌荣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其间,王一在途中便下了车,下车前还交代朱四不要为难李三、张二。再次
3、见到朱四、李三、张二等人时,他们还一起吃饭、唱歌,玩了有七八个小时。事毕,王一和李三二人就离开现场。自始至终,王一并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骚扰张二、李三的行为;而且,朱四、王一等人也没有持械,更没有致受害人受伤。李三与王一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和其他恩怨,故王一与李三之间亦未发生矛盾或冲突。2018年1月X日,王一决定自行投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目前,全案人员均已到案。在王一被贵院决定逮捕之后,受害人张二向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提交了谅解书,对朱四、王一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南京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亦对王一实施帮教、矫正的条件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申请人。二、 案件现阶段
4、的社会危险性(一)王一的犯罪性质情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规定,本案中可能存在如下情节:第一、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三、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
5、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第五、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根据上述情节,王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结合王一主观恶性较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动投案可能构成自首等情形可以认定,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二)案件的社会危险性第一、涉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侦查清楚,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已经收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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