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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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顺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不断提高我县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技能、科学文化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教师队伍,进一步适应我县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学科素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泰顺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泰顺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时间从2011年起,周期为
2、5年。第二条 本文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为提高教师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科学文化素养等而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泰顺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泰顺县成人教育中心具体实行。县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县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
3、控与考核机制。第六条 培训机构职责。泰顺县成人教育中心是泰顺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与支撑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具体职责如下:1、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及温州市中小学教师学科素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本县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区)培训的,报市教育局备案;跨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2、根据教师选择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具体的培训
4、时间并开展培训。如果选择该项目的教师人数没有达到办班规模,培训项目暂停,达到或超过办班规模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时或分期组织培训。3.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和培训信息反馈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做好培训期间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4.项目培训结束后,不定期对参训教师进行回访与跟踪了解,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效果作出评价。第七条 中小学校职责。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相关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职责包括:1、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
5、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2、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并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3、学校应为参训教师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课务等工作。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第三章 管 理第八条 计划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教师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
6、如下:1、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相连接的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教师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3、学校在学期开学三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县成人教育中心。第九条 集中培训管理。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认可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
7、理。具体内容如下:1、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2、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3、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
8、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4、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并报教育局备案。5、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学时数,在培训学时报销经费标准内到所在学校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6、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在本校或本区域内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同时还应接受培训机构组织的回访与跟踪活动。第十条 校本培训管理。校本培训是教师学科素养提升行动的主阵地,学校校本培训应在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由县成人教育中心负责过程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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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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