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及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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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答:1、国际条约。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 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
2、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 2.试述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答: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
3、、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3.试评析TRIMS协议?答: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协议的宗旨是,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它的实施意味着各
4、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那些限制贸易或对贸易有不良影响的投资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协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一、简答题(一)国经际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答: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2、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
5、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3、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不适用六种特定的货物买卖答:公约排除了以下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6)电力的买卖。六种买卖由于具有某种特殊性而被排除在外。第一种情况性质上属于消费交易,与以转售牟利为目的的交易不同。消费交易,一般由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去调整,这类法律多属强制性规定,与公约的许多规定不同,为避免冲突,故将此类合同排除在外。第二、三种交易情况必须根据特殊的规章进行,而不是公约。第四种是有价证券,有些国家认为其不是货物,不同于通常的国际贸易,而货币的交易受到更严格的管制。在第五种交易中,所有国家都要求对飞机和某些船舶进行登记,交易必须履行过户手续,但各国的登记手续有大不相同。有些国家将其视为不动产交易,而公约的适用不希望遇到不同的和复杂的解释问题,因此,不予适用。最后一种电力也因其标
7、的物的不可触及的特殊性而排除在外。(三)什么是国际追加服务与国际核心服务?答:1、国际追加服务:是指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在科技革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和渗透的情况下,这种追加服务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特别是所需核心效用的选择是具有深远影响的。2、国际核心服务: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指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实际接触才能实现的服务。实际接触方式可以是供
8、给者流向消费者,可以是消费者流向供给者,或是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双向流动。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它不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实际接触,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可实现跨国界服务。(四)BOT的概念? 答: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五)解决电子商务产生法律问题的对策?答:随着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的变革首
9、当其冲。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是“无法可依”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有: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不完整及广告欺诈,广告误导问题、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保证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税收管理问题等等。 一方面要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管理、文化背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不能套用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和模式。中国的电子商务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制订出适合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和策略,确保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和相应的法律规范。我们应走“以市场为主导
10、、政府推动”的指导思想来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一是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要建立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必须先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二是明确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应当秉承何种原则,体现何种精神,如何保障经济安全,是贯穿整个立法活动的精髓和衡量立法实效的标准,这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首要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加快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不仅是电子商务建设的应时之需,而且在目前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尚属基本空白的情况下,进行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更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新课题,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实验性,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总结立法经验教训
11、的过程。 (六)WTO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3、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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