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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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第三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
2、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应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
3、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 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 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 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 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
4、) 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 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 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 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 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十四) 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十七) 其它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第七条 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第九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
6、岗。第十条 实行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制度。项目经理必须每二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纳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内容。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制度。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复查,未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暂时存放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青岛市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不得超过一次,四年内不得超过两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第十五条 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相符。项目经理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
8、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 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处理决定及整改通知书;(四)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报请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本市项目经理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外地入青项目经理,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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