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监管问题及对策(二)(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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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网络直播的监管问题及对策(二)作者:吕然来源:中国广播2018年第02期【摘要】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其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依靠完善的互联网法律规范体系,让互联网直播的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另一方面也要在人员队伍、技术手段上下功夫,监管要与时俱进,加强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内在自律管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依靠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网络直播 监管 立法 执法 价值观上一期文章讲到了网络直播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谈及了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一些漏洞和不足。这一期我们再讲讲网络直播的监管问题。因为只有在法律完
2、善、机制有力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还网络直播一个“天清气朗”的生态环境。一、我国互联网直播监管的不足(一)缺少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我国对于互联网直播的监管,采取的是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我国没有专门的互联网法律,就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对互联网企业进行规制。前者主要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承担,后者主要规制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为。两者对互联网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相似规定,如:不得提供违反“九不准”原则的文化产品,包括“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3、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等文化产品。同时,还规定了互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备案制度、自审制度、报告和抄报等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网络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化,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4、品是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实际上是国际上的“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衍生品。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应当首先区分主播与平台的关系,若主播与平台属于职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主播的直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平台公司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若主播仅为使用平台公司直播产品的用户,则应类推适用“避风港原则”,即网络直播平台在得知用户直播不法内容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删除该内容,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或适用“红旗规则”。执行中的难点是,现行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对于平台行为与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主播与直播平台的责任不做区分,难免有处罚不确定、不统一的嫌疑,这无形当中加重了直播平台的责任。就近两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来
5、看:2016年7月1日,文化部印制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行为进行规范。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在相关领域直播中应取得许可证,完善备案。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设立总编辑,实现先审后发管理。2016年12月13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
6、营活动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经营的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应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网络表演音视频应实行先自审后上线。这些管理办法对于主播、直播平台责任以及直播表演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较之前的规定,在监管范围、内容上有所扩大,监管力度上有所加大,但仍缺乏实质性的突破。(二)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我国的事前监管主要体现在法规政策对于直播主体资格准入的限制,包括企业的备案、报告制度及要求直播人员实名注册、实行黑名单制等规定,其中大量的审查工作都要由企业完成,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自身运营的成本。很多企业都是通过人工筛查、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等方式来进行内容的过滤,这样的方式既费工费
7、时也不能很好地保证筛查效果,导致出现漏网之鱼。而一旦违法主体避过平台的审查,就只能依靠监管部门的事后查处了。从事后监管来看,事后监管是我国对于互联网直播监管的主要手段,如约谈、罚款、责令整改、关停、吊销营业执照等,政府部门同样主要通过人工抽查、网民举报、记者暗访等方式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这样的查处效率较低,而且检查是在这些不良内容已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而对于直播平台和主播来说,涉黄直播投入低、回报高,一些不法平台为了谋取利益纵容直播人员直播低俗表演,再通过注册多个直播平台躲避监管,大大增加了查处难度。虽然有些违反规定的主播会被短期封号,但“风头”一过就又活
8、跃起来。不追究平台主播的法律责任,就会使其抱有侥幸心理,致使犯规行为屡禁不止。在监管权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文化部、公安部等都对互联网直播具有管理权限。这种交叉监管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也容易出现执法细则、标准不完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导致直播监管一直存在着难点和盲点。此外,查处力度不够,也是很多不法者“屡教不改”的原因之一。在实际执法中,约谈、关停平台、罚款等方式对于涉黄平台的打击力度不够。虽然执法者对于直播平台的罚款数额不断增加,但与违规直播收入的巨额利润相比,罚款数额仍然可以说是不够力度。二、国外对直播行业监管的经验借鉴网络直播发展至今,世界各国都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结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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