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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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新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资质等级: 证号: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资质等级: 证号: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小区)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料的承接查验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公安编号):
2、 建筑面积: (其中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 ;商业: ;地下车库: ,含人防工程: ,自行车库: ;配电房: ;门卫: ;独立公共卫生间: ;垃圾房: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章 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第二条 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第三条 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时限序号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解决时限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
3、接查验工作。第六条 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验收、维护、使用合同以及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文件;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七条 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第八条
4、 甲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九条 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第十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节能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避雷设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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