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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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条煤矿必须制订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 “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石每 第八条煤 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二、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确保全市煤矿通风可靠。 第十条恒睿公司及市内各煤矿要高度重视通风系统管理工作,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通风系统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风量、风速满足煤矿
2、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新水平延伸、开拓新采区或改变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等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所属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市煤安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煤矿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串联1次),但回风沆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的相关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所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
3、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采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
4、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的相关规定。 采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本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歼采结束后三达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 5天内永久封闭完毕。否则,追究矿长及业主的
5、责任。 第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二十条煤矿必须加强巷修工作,严格落实巷道维修制度,确保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行人、过车的联络巷内,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第二十二条尽可能
6、避免出现角联通风巷道,特殊情况下,须在角联通风巷道内安设风速和瓦斯传感器。 第二十三条对井下不用的巷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封闭,以简化和优化通风系统。 第二十四条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对井下所有巷道至少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第二十五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 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
7、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月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及时修改。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每月必须编制风量计划报告,报本矿总工程师审书l。报告应包括矿井(采区)总风量、采掘工作面风量、 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若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应按实际瓦斯涌出量重新核定风量,编制风量调整报告,报本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分析专题会议,并于每月5日前将通风系
8、统审查分析报告市煤安局备案。审查、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查分析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及硐室专用回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角联通风巷道、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进回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可靠等; 2审查分析井下巷道的风量、风速、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3审查分析采、掘工作面的布置是否合理: 4审查分析井下巷道断面是否满足通风要求、巷道状况是否完好; 第三十条煤矿必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垂点检查等方法对通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煤矿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回风巷道(包括硐室)、角联通风巷道每班至少巡视检查一次,进风巷
9、道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2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其运输巷、回风巷每班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3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包括巷道贯通、新建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负压发生变化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对相关巷道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煤矿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通风设施状况、巷道状况、巷道最小断面、风流瓦斯浓度、局部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及二氧化碳浓度: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硐室等井下所有通风的巷道都应纳入通风系统巡视检查范围;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硐室的巡视检查结果每日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并签字(详见附表)。 第三十三条通风系统巡视检查领导小组应认真收集、
10、分析、整理各种资料,并建立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台帐。 第三十四条盲巷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 4小时内进行封闭。 2有计划停电、停风前,必须制订专门的通风管理安全搜术措施,经本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采、掘工作面在相距盲巷2 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过巷警戒通知书,通风部门必须制订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本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等。 第三十五条对双回路停电等特殊情况造成主要通风机(主、备)同时停止运转时,必须
11、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并汇报市集团公司和市煤安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和进行供电后的恢复工作。 第三十六条启封密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启封前,煤矿必须矿井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所属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市煤安局审查备案后,由救护队负责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安设局部通风机、安装瓦斯传感器、排放瓦斯、拆除密闭和防止密闭内、外瓦斯超限等内容。 2启封前,检查密闭内、外瓦斯浓度,保证排放瓦斯浓度措施、明确瓦斯排放路径、相应设岗人员、停电范围等方可进行启封工作。 3启封工具必须是铜制工具等,启封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附:矿通风系统巡视检查表矿通风
12、系统巡视检查表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掘进(包括独头巷修,以下同)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严禁采用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风。 第三十八条采用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必须安设两套同等能力、能相互自动切换的局部通风机,且互为主备局部通风机。 每套局部通风机每周运行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 第三十九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 第四十条采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即当任何一台局部通风
13、机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转,必须立即自动切断工作面电源。 第四十一条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工作面局部通风设计,报矿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工作面概况、通风方式、需风量计算、风筒选择、局部通风机选型及供电设计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和监测分站必须安设在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道,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 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杌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出现瓦斯超限; (二)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消音器(低
14、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等; (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装置,并与监测系统联网;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支护完好、5米范围内无淤泥、无淋水、无杂物且远离产尘地点;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进行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得小于0.3米。局部通风机吊挂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六)局部通风机安设在有轨道的巷道内,局部通风机的外边缘与轨道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运输设备、大件时损坏局部通风机: (七)局部通风机的启动装置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大于Sm,且安设位置便于操作; (八)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附近2 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一台专用电话等。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
15、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的开停只能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它人员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使用地点、安装时间、型号、功率、配风量、吸风量、出风量、风筒长度、直径及管理人员等; (二)正常工作和各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三)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
16、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结果以监测系统曲线记录为准,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并作好详细的试验记录(详见附表),且存档备查; 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记录 (五)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停电、故障等无计划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处,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 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
17、%时,方可开启局部通风机; 因检修等有计划停风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六)局部通风机安装完毕,经矿组织验收舍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性能良好,运转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 (八)掘进工作面的监测分站必须安设在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附近,其距离不得大于5米等。 第四十四条风筒安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并有煤矿安全生产标志,风简直径大于500mm; (二)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不得超过5米; (三)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四)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稳。逢环必须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吊挂,
18、且环环吃劲。风筒吊挂前必须采用钢丝绳或铁丝做导向线,确保风筒吊挂质量; (五)炮掘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硬质风筒,其长度不得小于1 0米,硬质风筒出风口必须有防止大块煤、矸石进入风筒内的安全防护措施; 硬质风筒吊挂必须牢固可靠,每节至少吊挂2个点,且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米。硬质铁风筒接头要加衬垫,上齐、上紧螺栓; (六)风筒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异径风筒采用过渡节连接,严禁花接; (七)风筒接头双反压边(软质风筒)、严密、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 0米除外); (八)穿过风门墙垛的风筒必须是硬质风筒,并与软质风简直径相匹配; (九)排放三通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凤的新鲜风流中;(十)风筒与
19、动力电缆不得吊挂在同一侧等。 第四十五条风筒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须备用不少于2 0米的风筒,且存放在专用架子内,并挂牌管理; (二)风筒与皮带、刮板输送机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否则必须停止运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风筒必须进行编号管理; (四)加强供风风筒管理,风筒漏风要及时修补,严禁随意断开、损坏风筒等。 第四十六条加强供电系统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否则将追究机电矿长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三专两闭锁”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专供电系统在变电所内设置标志牌,标明供电地点、设备容量、线路电压、电缆截面、管理负责人等; (二)两闭锁的断电范围、断电浓度、复电
20、浓度等需在作业规程中用文字和供电示意图分别说明; (三)风电闭锁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四)瓦斯电闭锁必须保证在监测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而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只有在瓦斯排放工作结束,由现场瓦斯检查员、带班矿长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下令解除瓦斯电闭锁; (五)严禁任何人甩掉“风电、瓦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正常生产时,在巷道开口以里6米范围内设置“瓦斯正常,允许生产”的牌板;工作面或巷道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在巷道开口以里6米范围内设置“瓦斯超限,禁止作业”的牌板。 第五十
21、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排放三通打开,并用绳索将排放三通往里的供风风筒扎紧。 第五十一条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至少在栅栏前检查一次瓦斯浓度,若栅栏内侧1米瓦斯浓度大于3%,而又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在2 4小时内将其封闭。 第五十二条各矿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矿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掘进巷道贯通前,掘进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第五十四条石门与煤层已掘巷道贯通、上山掘进巷道同上部平巷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五十五条巷道贯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
22、。带班矿长对巷道贯通工作的生产组织、现场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副矿长对巷道贯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五十六条矿地质测量部门(人员)要随时掌握巷道掘进进度,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贯通通知书应包括:侍贯通巷道长度、贯通巷道与被贯通点2 0米范围内的巷道相对位置、通风、瓦斯、积水区、采空区及小窑等内容。 贯通通知书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送矿长、各副矿长和各部门及调度室。斯电闭锁”,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筹。 第四十八条巷道开口5米后,必须在该巷道开口位置设置栅栏,栅栏上要有“禁止入内”的醒目标志。下达的放炮命令后,方可起爆。 第六十三条每次放炮后,带班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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