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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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2、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灭火器,以及其它安装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外,直接用于报警和灭火、人员疏散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工作。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六条 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自签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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