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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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三条 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六条 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
2、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
3、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4、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本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份公司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权信息。第十四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后的非交易过户、现金分红、送配股、增资扩股、转增股本等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中心股权登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第十五条股份公司的现金分红、送配
5、股和转增股本,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委托函、股东会决议及分配方案,由本中心实施;增资扩股由本中心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后进行股权补登记。第十六条股份公司股权依法依约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股份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挂牌公司终止挂牌交易,其股权处置由挂牌公司在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挂牌公司转板进入其他证券市场,本中心协助挂牌公司将其股权向有关股权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登记手续。(二) 挂牌公司经全部股东同意终止挂牌交易,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挂牌手续。退出挂牌后股份公司股权仍可登记在本中心,按照本中心股权登记业务操作细则为股份公司办理各项后续服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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