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学院自考汉语言文学教育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docx
《河南教育学院自考汉语言文学教育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教育学院自考汉语言文学教育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河南教育学院自考汉语言文学教育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主考学校:河南教育学院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 注1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统考课程*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统考课程*30015英语(二)14统考课程*46411现代教育理论4助考课程55935信息技术教育2统考课程65936信息技术教育(实践)2实践课程7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7助考课程80539中国古代文学史(二)7助考课程90537中国现代文学史6统考课程100540外国文学史6助考课程110541语言学概论6助考课程120422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4统考课程130812中国现当
2、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4助考课程145938语文教育及课程研究6统考课程156999毕业论文(实践)不计学分实践课程说明: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本专业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和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
3、机构,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 )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第三条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考机构应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条 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社会助学管理机构第五条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
4、)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社会助学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3、指导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和主考学校的社会助学管理工作。4、审批河南省社会助学机构。5、审批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6、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的试点工作。7、对社会助学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1、审核本地区社会助学机构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考办审批。2、审批社会助学活动专业层次。3、审批社会助学广告宣传。4、负责当地社会助学
5、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5、指导和监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组织的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考试。6、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1、指导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负责主考专业的师资培训与考核。2、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育过程、质量、效果等进行检查与评估工作。3、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资格审核、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4、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的命题和作业设置、批改工作。5、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 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第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 教育学院 自考 汉语言 文学 教育 助学 本科 考试 科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