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格式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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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请拘传报告书公传字(19)第号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
2、”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市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19年月日呈请拘留报告书公留字(19)第号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县公安局刑警队肖200年月日通缉令()广公辑字号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案情简要介绍)犯罪嫌疑人,男,35岁,省县人,无业,无犯
3、罪记录。该犯的体貌特征是:男,35岁,高1.70米左右请各地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协助缉拿该犯。联系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联系人:周电话:广东省公安厅(盖印)2001年月日关于张故意杀人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公逮字(2000)第号犯罪嫌疑人张,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无业,住市区路号。19年至19年在小学读书;19年至19年在中学读书;19年至今无业。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有下列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上述犯罪事实,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致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公安分局2000年8月20日附:案
4、卷材料卷页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不诉字第号被不起诉人王,男,48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工厂工人,住市区街号。19年月日,因涉嫌过失杀人,被市区公安局逮捕。被不起诉人王过失杀人一案,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现查明: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被不起诉人王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不起诉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引起的。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李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李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瑞华,女,67岁,汉族,河北省县人,退休工人,住市区胡同号。被告吴小曼,曾用名张小曼,女,29岁,汉族,河北省市人,住市区工厂宿舍。诉讼请求要求与养女吴小曼解除收养关系,并确认吴小曼对吴传祥的遗产无继承权。事实与理由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附:本
6、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李瑞华年月日市平衡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书民事反诉状反诉人县乡(原审被告),所在地址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朱,乡长,电话被反诉人县农贸公司,所在地址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经理,电话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县农贸公司赔偿反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元、间接损失84000元,合计元。事实与理由特向你院提起反诉。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质量监督局实地检验鉴定证明,能证明农贸公司所提供的玉米种子为已经被淘汰的品种,产量极低。2.种植该玉米种子的种植户李刘的证言证词,可证明因使用该玉米种子已造成损失。种植户李住县乡村。种植户刘住县乡村。此致县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反诉人县乡19年月日刑事自诉状
7、自诉人杨三英,女,现年73岁,汉族,市县镇村农民。被告人牛珍珠,女,现年37岁,汉族,市县镇村农民。案由与诉讼请求案由:虐待诉讼请求: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家庭成员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儿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的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甚至动手殴打自诉人。1997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三次,其中较严重的一次是在1997年11月份。1997年11月11日,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到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
8、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的摆布,非常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幸亏邻居张大婶的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的行凶。被告人对自诉人的虐待不只这一次,其对自诉人的殴打也变本加厉,从用手殴打发展到用木棍殴打,其残忍程度另人发指。1998年2月6日,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有捡起一根约三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才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自诉人被送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长,缝了八针。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
9、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并且被告人的手段凶狠,行为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美德,同时也为了保障自诉人的人身权利,避免自诉人遭到更严重的虐待,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1.张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1997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情况属实。张住市县镇村。2.村长王、治保主任赵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3.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此致县
10、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起诉人 杨三英1998年2月16日行政起诉状原告王,男,36岁,汉族,县乡村农民。被告县公安局,所在地址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诉讼请求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县公安局(89)第7号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我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公安局(89)第7号处罚决定,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1989年月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行初字第号原告周,男,35岁,汉族,市厂汽车队队长,卡车司机。原告杜,男,30岁,汉族,市厂汽车队卡车司机。被告公安局,所在地市路号。法
11、定代表人,局长。原告不服公安局19年月日(19)公治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公安局认为,周、杜对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公安局19年月日(19)公治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人民币元由原告周和杜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19年月日本件
12、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2001号被告人郑,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住县乡村,系运输专业户。19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法院批准,于19年月日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郑涉嫌故意杀人、交通肇事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19年月日报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郑目无国法触犯了。适用于。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3、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附:被告人郑现押于县看守所;本案证据目录;本案证人名单;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页;随卷附送现场提取的陈嘴上带有郑右手拇指指纹的泥团一块。市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起字(2001)第号犯罪嫌疑人,男,28岁,汉族,省县人,无业,暂住市区胡同号。犯罪嫌疑人因盗窃,曾于1996年7月被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以上犯罪事实,有公安部门在其暂住处起获的赃款赃物,同时有4户失主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李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长(印)2001年10月15日(公章)附:犯罪嫌疑人现押在市区看守所;附本案卷宗共册页;附本案赃证物名称(或清单)。项盗窃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了解其在校的表现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
15、,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合法,又符合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辩护人19年月日被告人刘永伤害一案辩护词提纲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前所做的工作:开庭前,多次找市第29中学校长吴天及当时的目击证人了解当时的情况;会见被告,详细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形;走访当时接受死者李明的医院,了解李明的真正死因;认真
16、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永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阐述理由:李明闯入学校,破坏教学秩序;李明经说服教育拒不交刀;刘永属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刘永实施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的;刘永的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刘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辩护人19年月日(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提纲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多次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谈话,听他全面具体陈述案情。走访被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了交谈,听取了他的意见。向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认
17、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提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履行合同,归还欠款,并赔偿违约金。理由阐述部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被告违约,应当负法律责任。保证人担保有效,必须负担保的责任。被告违反经济合同,就应当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条之规定讲明违约者就应当付违约金的道理。结束语部分归纳全篇发言的中心观点。对纠纷如何处理提出建议。代理人年月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初字第号原告郭东民,男,40岁,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市县人,厂工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原告郭东民与被告人郭东平继承遗产纠纷一案
18、,本院于199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民、被告人郭东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东民诉称,被告人郭东平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郭年松住两间平房5月1日,郭东民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属实。本院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郭东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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