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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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nofibers Technology Co.,Ltd. (常州市新北区兴丰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2、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
3、)、证券日报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杨永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温月芳(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4、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理) (2) 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 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
5、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
6、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 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 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 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 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
7、予以公告的要求。 (6)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投资中简投资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 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8、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如本企业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 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 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 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持股低于5%的,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
9、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 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江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 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10、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
11、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 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 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12、份总数的1%的要求。 (4) 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 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涌泉投资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 范春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 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关于所持股份的持
13、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2)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 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持股低于5%的,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14、5)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 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
15、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16、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17、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
18、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
19、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
20、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
21、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 发行人不得为公司
22、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 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
23、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 B.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 (3)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4、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 发行人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A.公司回购、B.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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