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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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上海电影 股票代码:601595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ILM CO.LTD (上海市漕溪北路 59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2、司”、“公司”、“上海电影”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意向等事项的承诺 (一) 本公司
3、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自上海电影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海电影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海电影回购该等股份。 2、 所持上海电影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
4、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电影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 其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 在锁定期满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其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10%,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内,其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
5、份总额的 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二) 本公司股东精文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上海电影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海电影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海电影回购该等股份。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
6、序,公告购回股份的计划,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敦促公司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购回数量或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
7、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 本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
8、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 在相关监管机构
9、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
10、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如下:本所对
11、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影”)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1002 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上海电影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027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上海电影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073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12、(以上合称为“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为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 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
13、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 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 1、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
14、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15、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如上述回购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公司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
16、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本项执行; (3) 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
17、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 个交
18、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1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 (2) 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
19、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 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触发上述股价
20、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 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之日起的 24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终止之日起的第 24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及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21、员需要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 (三) 约束措施 1、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 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22、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23、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 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知晓并详细了解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将根据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适用的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上海电影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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