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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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协和电子 股票代码:605258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Xiehe Electronic Co.,Ltd.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塘头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 特别提示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2、决策、理性投资。目 录 特别提示1 目 录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4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8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10 四、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13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6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19 七、利润分配20 八、特别风险提示23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7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2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30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3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3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32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32 二、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3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35 四、股东情况3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39 一、股票种类及发行数量39 二、发行价格39 三、市盈率39 四、每股面值39 五、发行方式39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39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40 八、募集资金净额40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4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4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42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42 二、其他事项4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45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4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45 第
4、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
5、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的股份锁定承诺 1、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
6、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7、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清源创投、久益创投、中科农投、王强、邵赛荣、张静、孟俊、丁伯兴、许晨坪、丁荣良、诸珍艳、张琳、扶菊兰承诺 (1) 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8、3)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王桥彬、曹良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孙荣发承诺 (1)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
9、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东禾投资、协诚投资承诺 (1)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11、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12、,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常州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张薇、周云云、曹苏桓、姚洁、赵建忠、薛胜斌、张凯、刘烨、濮柯勇、姚益幔、朱洪祥、温贝贝、丁叶兰、丁叶青、侯庆庆、苏寒波、熊玉喜、徐敏凤、张文斌、张豪、张智文、朱晓霞、诸建定、陈国英、段亚莉、孟凡丽、潘文俊、孙珂、吴淼、解国新、许金龙;以及常州协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周建国、邹云清、刘鹏、王小强、张卫锋、杜红伟
13、、桂伟伟、沈震、赵敏文、戴媛、王涛、郑文艳、朱豫、练正东、濮叶飞、张庆、李凡、肖月、孙怡洁、周英、巢云、丁莉、李文龙、李志强、孟菲菲、许沙沙、黄君、王申升、王亭、王献智、谢云凤、余爱苹、祝辉、强智琳、夏海江、郭东、王建卫、吴坤承诺 (1) 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东禾投资/协诚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东禾投资/协诚投资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
14、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公司监事沈玲珠、俞芳、丁鑫承诺 本公司监事沈玲珠、俞芳通过常州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监事丁鑫通过常州协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如下:(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
15、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东禾投资/协诚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东禾投资/协诚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
1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六位,分别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王桥彬和曹良良。上述六位股东持有股份的意向及减持股份的计划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南星、张建荣、张敏金承诺: 1、 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17、份;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18、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王桥彬、曹良良承诺: 1、 本承诺
19、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
20、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6、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
21、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2、 在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23、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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