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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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站信息管理办法隐藏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 第二条 (构成)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 提供公共 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 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 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 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
2、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 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 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 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 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 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 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
3、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 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 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 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 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 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 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 (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 (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
4、 称” 。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第七条 (域名) 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和 。 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其中 xxx 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其中 xx 为各区 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基本内容和功能) 第八条 (基本内容和功能)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 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 上实现“一办到底” ;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 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 (二)网上服
5、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 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 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 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 -3- 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 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 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除了前款规定以外, 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 加其他内容和功
6、能。 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 利民、 无偿。 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 社会发展介绍。 (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 (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 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 济事项等内容。 (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 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
7、间、联系方式、收费 情况。 (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 -4- (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 (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 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 办听证会。 (十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内容的保密) 第十条 (内容的保密) 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 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8、。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无偿查询) 无偿查询) 自然人、 法人或其它组织查询政府公众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是 无偿的(不包括获取途径) 。 电子信箱) 第十二条 (电子信箱) 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开设统一规范的电子 信箱。 电子信箱的开设、 维护和撤销由门户网站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 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5- 页面形式) 第十三条 (页面形式) 政府公众网站的页面形式应当统一,具体要求包括: (一)在网站首页的正上方标明本市市徽和网站名称。 (二)每个主要页面上应标注“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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