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品项目安全知识培养训练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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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 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 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
2、证明文件,建立并 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 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 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 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 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
3、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 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 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 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
4、勤 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 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已发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
5、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 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 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 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 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 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 实行层层
6、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 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监督、检查员工进 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餐饮部门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 记录。 8、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 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 在
7、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 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8、,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 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 6进口 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 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
9、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 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 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 放
10、,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 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 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 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 装、混运,作业终了,
11、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 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
12、 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 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 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 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 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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