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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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6 号北方商务大厦 5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二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环保”、“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
2、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3、、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 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 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
4、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高管及核心员工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6,80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27,174.1053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5,934.106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84%,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
5、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19.34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2
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4.3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大类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
7、77)”。截至 2020 年 8 月 5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47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市盈率为 24.37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 2019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 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建设期资金需求较大,长期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
8、.60、0.65 和 0.52,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4.62%、73.14%和 71.37%,流动比率较低,资产负债率较高。 现阶段,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积累和外部借款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在建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未来投资建设规模的扩大,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进一步提高。短期内,公司将同时面临偿还原有负债和增加对建设期项目资金投入的双重压力,因此对公司现金流管理能力要求较高。若公司对负债的管理不够谨慎,则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 (二) 利率风险 公司的带息债务主要由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款构成。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带息债务总额合计 232,990.72 万元,占总资产的 55.3
9、7%。公司借款规模较大,利息支出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公司对利率水平的变化较为敏感。如果贷款基准利率或公司未来新增贷款的利率水平大幅上升,公司的利息支出将大幅增加,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三) 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1、增值税政策 根据 2015 年 6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
10、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目录,垃圾发电收入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 100%,垃圾处理劳务和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退税比例为 70%。 公司已投入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均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发生变化,则公司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2、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11、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正在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水处理的项目均符合上述优惠条件,并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享受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 随着已运营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逐渐到期,公司所享受的优惠税率将逐渐过渡为基本税率,导致公司所得税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降。此外,如果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未来出现变化或终止执行,则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有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利润总额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所得税优惠额 3,789.16 4,313.52 1,816.63 增值税退税额 4,810.42 4,006.02 2,
12、172.88 利润总额 23,894.13 22,917.70 7,155.34 所得税优惠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15.86 18.82 25.39 增值税退税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20.13 17.48 30.37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 35.99 36.30 55.76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55.76%、36.30%及 35.99%,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源自国家对环保行业的政策支持,若未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四) 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污水处理均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3、范畴,在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在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需经过多个部门的分别审批,完善各项基建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需要及时确保建设资金和人员及时到位,才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的正常推进。 特许经营权协议一般对项目建设期有明确的约定,若公司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可能需向被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在逾期开工或完工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时甚至可能特许经营协议被收回。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公司无法按照预计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建设资金或人员无法及时到位,或者出现施工事故等无法预期的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无法按特许经营权约定期限完成,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要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支付违约金,严
14、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部分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可能。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无法收回既有投资或无法按计划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 环境污染风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公司日常生产运营的核心任务,也是保持特许经营权项目经营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了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及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但如果项目出现突发机械设备故障、工艺控制事故等突发情形,导致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公司不仅存在无法取得超标阶段处理费收入的可能,而且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5、,从而对公司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公司因税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同时面临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风险。 (六) 公司部分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风险 公司江苏圣元一期、二期项目,漳州圣元一期、二期项目和庆阳圣元一期项目等 3 个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该等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使用划拨用地而被处罚的风险。如果未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使用上述划拨用地,公司将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出让手续或进行搬迁,公司可能需要补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承
16、担搬迁费用等损失。 (七) 上网电价调整和电力收购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5 年 3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意见提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1、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2、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3、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4、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5、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6、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7、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意见指出将合理确定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标准。国家主管部门
17、未来将围绕该意见进行详细的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 2010 年以来,上网电价政策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期间价格文号和发布日期政策具体内容付款情况2010-20120.629发改价格2006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号,2006 年1月4日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 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25 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 15 年后
18、,取消补贴电价。自 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 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 20% 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2012-至今0.65发改价格2012801 号,2012 年 3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
19、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 280 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 0.65 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 0.1 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2020 年至今-财建20204 号,2020 年 1 月 20 日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 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补助资金年度增
20、收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新增项目种类和规模。财政部将商有关部门公布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不超过年度补贴总额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并及早向社会公布,引导行业稳定发展。(二) 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存量项目,财政、能源主管部门将在补贴优先兑付、新增项目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形成机制。(七)简化目
21、录制管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电网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电网企业根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优先顺序兑付补助资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并将清单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 1-7 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22、目补贴清单。2012-20200.01财建2012102号,2012 年 3 月 14 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注2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 公里以内每千瓦时 1 分钱, 50-100 公里每千瓦时 2 分钱,100 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 3 分钱。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2020 年至今-财建20205 号,2020 年 1 月 20 日可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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