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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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治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实在加强煤矿平安根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治理人员在平安消费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治理人员平安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视检查的规定(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获得A类资历证书。建立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四条 煤
2、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治理人员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治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治理主体,负责催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第二章 各级治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第五条 各级治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集团公司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 1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二)二级涉煤公司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
3、4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 8 次/月,副职 10 次/月,非消费口副职以上其他治理人员5次/月。(三)煤矿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 4 次/月,矿长或总经理 8 次/月,分管消费、机电、平安、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 12 次/月,其他副职领导8次/月。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消费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 16 次/月,非消费口科室正、副科长 6 次/月,消费、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3、矿井治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到达总下井次数的1/2。第三章 治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第六条 治理人员下井要把保
4、证平安消费作为首要责任,实在掌握当班井下的平安消费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觉察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第七条 治理人员下井觉察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严峻事故隐患和严峻征询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第八条 各级治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通过道路、觉察征询题及处理意见等。第九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治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第十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治理人员下井情况进展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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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煤矿 管理人员 带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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