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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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派思股份 股票代码:603318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Dalian Energas Gas-System Co., Ltd.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7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2、称“派思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其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派思投资、Energas Ltd.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3、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成大沿海基金壹期、金百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派思投资、Energas Ltd.的所有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派思投资或 Energas Ltd.的股权,也不由派思投资或Energas Ltd.回购该部分股权。 通过派思投资和 Ener
4、gas Ltd.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冰、谢云凯、李伟、吕文哲、李启明、Xie Jing(谢静)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股东 Energas Ltd.、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相关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5、)相关主体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给投资者和发行人造成损失的,相关主体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和实际控制人谢冰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7、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可以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8、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可以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行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9、,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
10、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8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行为。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
11、:(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
12、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 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 若控股股东派思投资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所
13、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 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3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30%
14、。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 2 名,分别为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和股东Energas Ltd.。 控股股东派思投资承诺:派思投资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派思投资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派思投资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派思投资
15、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派思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股东 Energas Ltd.承诺:若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Energas Ltd.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Energas Ltd.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Energas Ltd.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16、 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及股东 Energas Ltd.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股东 Energas Ltd.、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7、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派思投资、股东 Energas Ltd.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派思投资、股东 Energas Ltd.、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18、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9、: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国家产业及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20、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受春节放假和客户工程开工进度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体现一定的销售季节性特征,通常每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较少,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全年比例分别为 0.78%、5.32%、11.06%。同时,受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增加、期间费用刚性特征等因素影响,公司第一季度净利润通常为负。基于公司2015年度第一季度的销售合同和订单执行情况,以及发生的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等,公司预计2015年度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至4,800万元之间,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0%-20%;预计 2015 年度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在 -470万元至-380万元之间,预计较上年同期减少亏
21、损约0%-20%。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业绩无明显的下滑迹象。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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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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