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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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新诺威 股票代码:300765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CSPC Innovation Pharmaceutical Co.,Ltd. (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 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九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
2、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诺威”、“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3、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
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3、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5、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4、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
6、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 本公司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7、,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下股东欧意药业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
8、),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 本公司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
9、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潘卫东、王怀玉、卢华、田玉妙、郭玉民、韩峰、张继勇、冯志军、刘刚叁、杜英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10、发行股票时将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3、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11、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4、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12、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
13、关于稳定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 启动条件和程序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
14、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 停止条件 (1)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或 (2) 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
15、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
16、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公司股价已经
17、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
18、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19、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四)约束措施 1、 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
20、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
21、计算。 3、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
22、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
23、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本人控制的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和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如有)或者在上市后已转让解除限售的股份,发行前股东将依法购回该等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应购回情形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前股东启动依法购回该等全部股份事宜; 4、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24、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现金分红,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二)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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