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公司保险【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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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锻件公司保险锻件公司保险目录一、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3二、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10三、 保险的险种12四、 保险合同15五、 专业自保公司的构建23六、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劣势分析25七、 风险管理的程序30八、 风险管理的目标35九、 几类主要的金融风险36十、 风险的基本分类40十一、 项目简介42十二、 产业环境分析47十三、 必要性分析49十四、 公司简介49十五、 发展规划50十六、 法人治理结构57SWOT分析说明67(一)优势分析(S)671、自主研发优势67公司在各个细分领域深入研究的同时,通过整合各平台优势,构建全产品系列,并不断进行产品结构升级,顺应行业一
2、体化、集成创新的发展趋势。通过多年积累,公司产品性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67一、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1、保险经纪人的现状保险经纪人在现代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并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线捐客公所章程,是有关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章程。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由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是当时比较规范的保险经纪机构之一。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现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际保
3、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
4、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更是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此外,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
5、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消失了40多年。在保险法1995年正式出台以前,在我国沿海地区和中心
6、城市陆续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人地下活动或类似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外资,出现了许多“三资”企业,一些境外保险经纪公司也乘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明或暗地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获取了大量的非法佣金收入。与其让境内外保险经纪人不规范地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还不如尽快地让保险经纪人规范化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开放我国保险市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政府已承诺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属于开放之列。1998年2月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
7、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上海东大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月正式开业,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9月颁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截至2012年年底,开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共434家,共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2、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
8、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还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
9、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如下:(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
10、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
11、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相应的规范合同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1)居间合同。由于保险居间是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因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为其寻找保险人的委托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既具有居间合同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其特性。在保险居
12、间行为中,居间人的佣金是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而非从委托人手中取得。原因在于虽然保险经纪人此时是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寻找保险人的,但在为投保人找到订约机会的同时也为保险人招揽了保险业务。(2)委托合同。由于保险经纪人可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因而此时的保险经纪人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此时的合同行为是委托合同行为。(3)咨询合同,咨询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项目提供预测、论证或者解答,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行为。例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为了使这种咨询行为规范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在提供咨询服
13、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咨询合同。无论是哪一类保险经纪合同,其签订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等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并且具有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的特征,同时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款:项目名称,保险经纪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有关的保密事项和信用事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佣金或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方法。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
14、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地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他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二
15、、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保险经纪人的基本岗位职责如下:(1)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7)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8)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9)日常联
16、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在保险市场上,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是一种主要的形式。保险经纪人代保险客户像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险别后,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保险经纪人,即佣金。保险经纪人佣金的数量取决于介绍成功的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业务数量多、质量高,佣金就多:反之就少。佣金的高低往往影响保险费的升降,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凭其实力可以与经纪人就保险佣金比例进行讨价还价,而保险经纪人为了同其他保险经纪人竞争往往会同意降低佣金比率。保险客户为了评估经纪人的服务质量,一般会要求保险经纪人公开其年度佣金收入。 有些国家,如美国,也有由保户支付劳务报酬,或者由保险
17、方或保险客户共同支付佣金等形式。在美国,一些中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可以通过与保险经纪人磋商来确定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经纪人的报酬。这些劳务报酬是由企业支付的,可消除佣金制度中保险经纪人所固有的对降低保险费的抵触情绪,并且还使经纪人的收入不受保险业务的周期性影响。这样看来,佣金制度和劳务报酬各有利弊。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保险经纪人趋向于以为客户争取最小成本的保险保障来吸引客户。为了避免由此造成佣金收入越来越少的趋势,保险经纪人倾向于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三、 保险的险种保险的险种是按保险对象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指的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
18、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广义上,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有形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与家庭有关的仅指财产损失保险,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机动车保险、自行车保险、房屋保险、家用电器专项保险等。至于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
19、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
20、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他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的支柱性险种,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
21、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40%:日本也达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非寿险业务的20%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3、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
22、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人寿保险。它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2)健康保险。它是一种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
23、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一种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四、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
24、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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