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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单位与临时用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公司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平安治理,按照国家有关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和工程部对分包队伍的平安消费工作负有监视和治理责任,严禁任何方式的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平安资质不合格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和工程部与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第二章 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第五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平安消费许可证。(二)通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历证书或法人代表受权委托书。(三
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平安施工记录。(四)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平安治理人员需通过地点平安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质证书。第六条 分包主管部门完成资质审查工作后,要将相关资质复印件报平安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资质更新时提供更新后的资质。 第三章 对分包队伍的平安消费监管第七条 施工工程要积极推行架子队方式,关于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实行专业分包或工序分包,分包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分包队伍平安消费工作的监管职责。(一)催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恪守有关平安消费的治理规定。(二)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视贯彻执行。(
3、三)催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满足要求合格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四)催促分包单位建立和完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五)监视分包单位在施工消费中平安投入必须满足国家要求,并按国家规定为作业人员装备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五)催促分包队伍组织对施工人员的平安培训、开展包括 班前五分钟“在内的平安活动,排查治理隐患。(六)加强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对分包队伍的平安检查,并对检查中觉察征询题的整改落实负责。第八条 资质审查不合格而施工消费必须使用的分包单位,要纳入本单位和工程部平安治理内部体系,进展直截了当收理。(一)关于成建制分包单位,各单位和工程部必须委派专职
4、平安治理人员,负责分包单位日常平安治理工作,其他平安治理按第(七)执行。(二)非成建制分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要完全纳入本单位和工程部平安消费内部体系,当作正式员工来治理。进展无差异化治理、组织教育培训、开展平安活动、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三)不管是成建制仍然非成建制分包单位,各单位和工程部都要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对检查中觉察征询题的整改落实负责。第九条 各单位和工程部要按规定与分包队伍签订平安协议,以明确各自平安消费责任和义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包单位提出确实保施工平安的组织措施、平安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二)分包单位应制定确实保施工平安的组织措施、平安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规定;(三)
5、分包单位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平安文明消费、防水、防爆等方面的规定;(四)对分包单位现场施行奖惩的有关规定;(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六)对分包单位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培训、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履行的手续等要求;(七)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消费运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平安资质和条件审查;(八)分包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如遇有特别情况确实需要由消费运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消费运营单位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规定;(九)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工程 技术治理人员、平安治理人员以及特别工种人员的规定;(十)分包单位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职业禁忌症的规定。第四章 对临时用工的平安治理第十条 各单位和工程部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和工程部员工平安治理的方法进展治理,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展平安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治理。第五章其它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工程部应加强对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平安治理,对不服从监视治理或严峻违章、治理混乱,或发惹事故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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