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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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联网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范围,包括社会保险监测数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国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8项)、就业信息监测数据、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监测数据、全国招聘信息监测数据、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信息监测数据的采集、核查、汇总、转换、传输等环节。 第三条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
2、上报遵循“谁生产、谁负责,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规范管理,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为基金监管、就业监测、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第四条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的指导、组织协调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对应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监察机构等数据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联网数据的采集、转换、检查、汇总、提取、统计和分析应用,承担
3、生产库数据整理工作;会同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转换方案,完成数据转换和提取工作;检查和审核本级、下级机构联网数据,并在生产库中及时修正;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自治区社保局、就业创业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等单位,分别负责相关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业务统计和数据质量控制业务归口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任务部署、分解、审核、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负责联网数据备份、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以及交换库联网数据上报、保存和系统维护工作;协助数据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生产
4、库的数据整理、校验、核查联网数据的转换和传输;承担联网软件的安装、调试、培训及联网监测数据库、网络维护和安全管理;对使用联网软件开展数据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对数据生产管理部门开展联网数据采集、转换、检查、汇总、提取、统计和分析应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测评。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自治区社保局、就业创业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等单位,于每月1 o日前分别完成上月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提取、审核和转换工作,用联网软件检查数据情况,生成数据质量检查表,确认可参与统计的有效数据范围(不合格数据系统自动标识)。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 o日前,分
5、别运用联网软件生成基础分析表,并将交换库数据(包括不合规标识数据)和统计库数据(包括数据质量检查表和基础分析表)直接上报至自治区交换库和统计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于每月1 5日前完成自治区级交换库数据更新,用联网软件生成全区统计库数据和数据质量检查汇总数据,并将交换库数据和统计库数据上报至部级交换库和统计库。 第九条 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考核机制。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部省联网监测数据考核工作。 数据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应包括联网监
6、测数据上报的数量和质量。 厅属各相关业务部门每月对地、市、县归口管理部门联网上报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厅信息中心每季度对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区)联网监测数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录)和通报,1 2月2 5目前汇总评估全年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考核评估指标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 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考核评估指标 一、人员保障(20分) 1确定满足需要的专职信息化管理技术人员,能够承担联网数据质量控制和实施工作情况;(01 o分) 2建立
7、联网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规范情况。(o一1 o分) 二、数据质量(80分) 1制定完备的业务数据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建立数据质量内控机制情况;(o一1 o分) 2各项数据指标均符合交换库统一要求,数据准确;(ol o分)3入库数据量达到应入库数据条数要求情况;(o1 o)4各项联网监测数据涵盖本级及所有区县的各项社会保障业务情况;(01 o分)5对数据质量实施定期检查,检查手段多样满足要求;(o一1 o分)6制定完备的数据转换方案及实施情况;(o一1 o分)7制定了垃圾数据定期处理方案并实施;(o一1 o分) 8建立了数据维护的长期计划,定期更新数据维护方案;
8、(O一1 O分) 参考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矢口(人社部函2 O 08 11 8号) 2关于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O 091 3 6号) 3关于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O 1111 7号) 4关于做好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和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o 1 26 1号) 5、关于开展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0117号) 6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0 81 7 6号) 7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9、(2 01 08 6号) 8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标准 9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 0 1 11 o 1号) 10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 11关于开展金保工程部分应用软件统一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 0 082 8 4号)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财(社)发2014351号 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财政审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10、保险补贴政策是我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不断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主要措施之一。自2007年我区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主就业,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资金管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简称为“社保补贴竹,下同)的享受对象 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申报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并持有国家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4 o 5 o”(即
11、女4 o周岁,男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范围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已领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工商(车辆运营)营业证照;已从事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正在小额担保贷款或已贷款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时间 (一)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 o 09】9 8 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12、最长不超过3年”。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 o o 62 02号)也明确规定:有“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全日制工作的、“中止灵活就业的等情形之一的,要“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规定继续延用。 (二)准确界定“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所规定的时段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 O 099 8 2号)文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规定是指:男性年满5 5周岁,从5 6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女性年满4
13、5周岁,从4 6岁起(确定为原国有企业的女干部从5 1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本人退休。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总额的5 o,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基本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额60(基本养老保险基数)2 o(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50: 2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额45(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5 O; (二)从2014年起,我区灵活就
14、业人员社保补贴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的分担比例为:对川区市、县(区),自治区财政承担40,市、县(区)财政负担60;对山区市、县(区),自治区财政承担70,市、县(区)财政负担30。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每季度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登记,并做好记录。对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人员,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享受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对享受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在社会保障“一卡通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
15、证上进行录入和登记。 (三)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主题词:灵活就业 社保 补贴 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宁安监办2013149号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收费的复函的通知五市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各培训机构: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
16、术培训考试收费的复函(宁价费发201338号)转发给你们,自2013年8月1日实行,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收的复函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收费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宁价费发201338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安监宣教2013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一:作的决定(安委2 0 1 2 l 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I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17、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 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 0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I及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和考试费。 二、培训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对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标准 1、理论考试费为5 0元人次。 2、实际操作考试收
18、费9 0元人次。3、考试费用由培训机构从所收培训费中支付,不得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培训考试。上述收费标准中包含各种证书工本费,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三、各类取得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自治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单位,其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企业或民营性质的单位,按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在
19、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标准;不得缩减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滥发教学资料,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重新申报。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66号)文件同时废止。附:各类安全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 2 0 l 3年7月1日印发各类安全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序号人员类别初培总学时(小时)理论实际操作初培收费(元)复审学时(小
20、时)复审收费(元)学时(个)学时(个)1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4848/300161302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232/300123高压电工作业人员178908880084低压电工作业人员6005防爆电气作业人员4006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5007压力焊作业人员5008钎焊作业人员5009登高架设作业人员50010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建筑物内外装饰、装修作业10432500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作业104500高处管道假设作业10464500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作业小型空调安装、检修、维护作业11364508 宁夏回
21、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 政 厅 宁人社函(2013) 125号 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毋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 0 1 3年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7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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