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零部件公司风险管理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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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电池零部件公司风险管理分析电池零部件公司风险管理分析xxx有限公司目录一、 风险管理决策的含义和内容2二、 风险管理决策的意义和原则3三、 纯粹风险概念8四、 财产损失风险8五、 责任风险11六、 人力资本损失度量17七、 财产损失度量22八、 公司简介2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6九、 产业环境分析27十、 必要性分析29十一、 SWOT分析说明30十二、 法人治理38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49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51一、 风险管理决策的含义和内容风险管理决策是指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总体方针,通过分析企业所处的环境和条件,选择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的活动和
2、过程。具体地说,对于一种或一组特定的风险,企业一般面临多种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从中选择一种符合给定条件的最佳方案就是风险管理决策的核心内容。按照风险管理过程的内容,风险管理决策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从总体角度,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风险的程度,综合选择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最低的费用制订总体方案或总体计划。从严格意义上讲,风险管理决策应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内容。(1)信息决策过程。了解和识别各种风险的存在及风险的性质,估计风险的大小。(2)方案计划过程。针对某一具体的客观存在的风险,拟订风险处理方案。(3)方案选择过程。根据决策的目标和原则,运用一定的决策手段选择某一个最佳处理方案或几个方案的最佳组合。(4
3、)风险管理方案评价过程。由于风险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应该对所选择的方案进行评价和修正。二、 风险管理决策的意义和原则为达到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必须在所有的对策中选择最佳组合,这就是风险管理决策过程的工作内容。风险管理决策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是重要的一环,是贯穿各个程序的一条主线。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决策,也就无法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同时,前期工作如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是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决策工作在风险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可从决策本身的内涵中得到体现:其一,风险管理决策取决于风险管理的宗旨,风险管理决策对应风险管理目标,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保障和基础,必须确保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决策
4、能达到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这一管理目标。其二,风险管理决策是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的优化组合和综合运用,从宏观的角度制订总体行动方案。风险管理计划的编制要依据风险管理目标,分析风险因素、风险程度,了解可供选择的方法的利弊及成本,在综合评价后做出合理的选择和组合。事实上,人们在面对风险时都在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运用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如避免风险、转移风险、自留风险,采用防损技术或者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决策着重强调的是如何更科学、更有效地将各种方法结合起来,把处置风险从无意识行为上升为有意识的组织行动,从盲目的试探、碰运气转化为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合理选择
5、。风险所具有的一些特性,如客观存在性、偶然性和多变性,是风险管理决策区别于其他一般管理决策的特点。为保证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风险管理决策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全面周到原则。经过调查分析,每一个经济单位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风险管理的目标也可细分为多个目标,如损前目标、损后目标等,对不同风险的处置,要实现不同的目标,往往需要采用多种措施,每一种措施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风险管理决策就是要把所有可供选用的对策仔细分析,权衡比较,在全面周到的基础上寻找对策的最佳组合。(2)量力而行原则。风险管理提供了一种与损失风险做斗争的科学武器,但这个武器的应用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而同样的成本对具有不同财
6、务实力的经济单位的影响是迥然不同的,即使同一单位在其不同发展时期对同样成本的反应也很可能不一致。对盈利为重要指标的企业而言,要分析风险管理成本对企业盈利的影响。一般情况是,风险管理成本从零开始增加时,企业的盈利能力随之提高,但成本增加到某一点后,情况发生变化,即继续增加的成本将导致企业的盈利下降。风险管理人员要尽可能找到这个转折点,在决策时才能正确把握。(3)成本效益比较原则。随着风险管理的成本增加,所获得的安全保障程度一般将提高,但高成本的风险管理决策未必是最好的决策,因为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最少的经济投入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在决策过程中,要以成本与效益相比较这一原则作为权衡决策方案的依据
7、。在实际运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获取同样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选择成本最小的决策方案。(4)注重运用商业保险,但不忽视其他方法。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损前目标,可供选择的方法包括预警系统、损失控制设备、人员培训制度等,这些措施的落实既可以减少灾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又能够降低一旦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程度。由于风险的复杂多变性和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局限性,人们所采取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手段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损失被减少的程度也难到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损后目标,保险方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一种最重要的工具,尤其是处置那些估测不准、发生概率小但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如巨灾风险等。对于绝大多数的
8、经济单位来说,由于拥有的风险单位少、损失预测的准确性较差,购买保险就成为行之有效的选择方案。选择保险并不意味着放弃其他方法。为了减少附加保费的支出,可以考虑适当程度的自留风险或其他措施,与保险综合运用,以尽可能减少风险管理的成本,如购买第一损失保险或超额损失保险。在正确地识别和衡量风险后,首先应从保险的角度入手,准备一份能最佳补偿全部风险所致损失的保险组合表,要力求全面(为尽可能多的风险提供保障)和充分(每一保险金额足以提供足够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也许会遇到不可保的风险或无法足额投保的风险,那么就必须考虑保险以外的其他对策。这是一种可行的操作方法。其次是对组合表中的保险保障进行分类,包括必需
9、的保障、需要的保障和可利用的保障。必需的保障包括各种强制保险和为预期损失非常严重的风险所提供的保险,如法律强制的汽车责任险、抵押合同要求的财产保险等。需要的保障针对的是那些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造成财务困难,但不至于使企业倒闭或破产的损失风险。可利用的保障所处置的是那些不至于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只在一定程度上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损失风险。最后是对上述三类保障作具体分析,探讨是否能利用其他非保险对策,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足够的保障。也许某些损失风险能以低于保,费的成本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其他单位,或经采取措施后风险能减小到不太严重的程度,或者可以较准确地预测,使得自留风险比保险能节约附加保费。也许对于某些
10、风险来说,部分自留与保险的适当结合既能节约成本又能获得足够的保障,对于需要的和可利用的保障而言,非保险对策的应用更为广泛和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成本效益比较的原则去选择众多方案中的最佳方案。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中,应该如何权衡比较以寻求最佳决策方案呢?随着风险管理这门学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理方法被用于风险管理决策。尽管数理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局限性,如所采用的数据一般都有误差或者不完整,以及需要专门知识才可使用数理方法等,但是,在实用方面数理方法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即使数据不全,风险管理人员也可借助这些方法做出一些重要的风险管理决策,这些方法是传统方法中隐含的假设和决策原则明确化,
11、从而使人们加深对决策方案的理解,也使应用变得更容易些。三、 纯粹风险概念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一般而言,危害性风险,如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发生碰撞,几乎都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通常是静态风险,即在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地震、暴风雨与意外伤害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纯粹风险通常也是非系统性风险,即风险效应能被抵消的风险。如在保险公司的运行中,保险人通过汇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转移的风险,利用大数法则和风险自发机制的作用,可以分散或互相抵消一些风险效应。企业所面临的纯粹风险主要包括财产
12、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人力资本风险。四、 财产损失风险财产损失风险是指造成实物财产的贬值、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财产风险除了会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之外,还可能引起与财产相关利益的间接损失。一个人拥有的财产越多,相对来说其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越大。财产的含义要比实物资产或有形资产的范围大很多,它是指一组源自某项有形实物资产的权利或者是关于该有形实物资产某一部分的一组权利,只要这项实物资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这里企业财产(资产)的含义主要是指对有形资产的权利;财务会计制度上界定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的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被可靠地计量
13、。财产损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自然原因,指的是由自然力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水灾、干旱、地震、风灾、虫灾、塌方、雷击、温度过高等。(2)社会原因,包括违反个人行为准则的社会事件,如纵火、爆炸、盗窃、恐怖活动、污染、放射性污染、疏忽大意等,以及群体的越轨行为,如暴乱等。(3)经济原因,指的是经济衰退、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不像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那样有着明显的影响,它对财产的损坏作用更加隐蔽和复杂,如股价下跌导致股票贬值,技术进步导致设备贬值等。企业财产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下:(1)按财产形态可分为动产损失和不动产损失。(2)根据损失原因可分为火灾
14、损失、爆炸损失、恩风损失、盗窃损失、地震损失和洪水损失等。(3)根据财产损失是否可通过保险得到补偿分为可保损失和不可保损失,因为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者处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分清哪些损失可以通过事先购买来得到补偿,是风险管理者决定是否运用保险手段的基础。(4)根据财产权益的性质可分为所有权权益损失、抵押权权益损失、质押权权益损失、留置权权益损失、租赁合同权益损失、委任合同权益损失等。(5)根据损失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往往是财产实物形态的损毁,造成其经济价值直接减少。如机器设备的损毁,间接损失指因其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费用损失、责任损失。其中间接
15、财产损失如雷电击坏企业供电设备、企业冷冻保存的货物因停电而受损。还有一种间接财产损失情况是由于财产的一部分受损,破坏了此财产之完整性,影响到其余部分价值的实现。收入损失指由于财产受损,生产经营受其影响而导致的收益减少。费用损失指财产受损而额外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财产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暴露的后果即财产的损失。五、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经常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又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
16、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风险从其分摊原则来看,包括免责、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连带责任五种。1、免责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的行为实行免责。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被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的活动时不必
17、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忧。但现代的普通法已经规定,慈善机构对以下两种情况要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挑选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为了维护与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所享有的相当广泛的豁免权开始不同程度地减弱,但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的或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豁免。2、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
18、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但过失行为属于非故意侵权行为,它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故意侵权行为是指有预谋或有计划,但不必事先预料到后果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财产、胁迫、殴打、非法监禁、人格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诬告、破坏他人合同关系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
19、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的时候,原告要举证说下述四个方面: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要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疏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许多行为的危险性较大,即使施加了合理的注意,侵害人也应该为损失负责。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要证明了行为的危险性,就可以起诉侵害人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
20、侵害人就承担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
21、,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
22、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部原因造成。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可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4、绝对责任绝对责任是指当某人需履行某项义务时,无论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绝对责任常见于爆炸实例中。许多汽车法往往规定
23、,即便被保险人有过失或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必须对第三者承担责任。某些法律明文规定这样一种责任:某种被认定为违禁的事件发生便可构成责任,无须考虑被告人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错的证据。绝对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标准更高。承担严格责任的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援引,而承担绝对责任的行为人不能援引任何抗辩事由。5、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比较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
24、,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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