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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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HM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物料搬运机械)、重型锻压机械、大型铸锻件行业等重型机械的生产、科研、设计、成套、教育等部门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协助政府搞好重型机械行业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和会员单位的不断发展。本协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调查掌握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工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
3、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重机行业重大技改项目、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科技攻关等进行立项前的论证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成果推广及产业化工作; (三) 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加强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跟踪了解重型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四)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建议; (五) 组织研究本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
4、鼓励发展产品目录; (六) 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联合企业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实施; (七) 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进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编制本行业的价格目录; (八)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联合企业开展研究与产品开发,宣传、推广科技成果。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审和对行业内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以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 (九) 推动与国外同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
5、的合作交流活动,开展本行业的出口协调工作,统一会员的出口立场,总结交流出口工作经验,增强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 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有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开展产品质量诊断、咨询等工作; (十一)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二) 对本行业的环保、安全生产、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十三)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
6、的措施建议; (十四)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在与会员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涉及全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 (十五)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性的展览会,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出国展览和来华展览,为企业提供咨询,开拓市场,广开外贸渠道; (十六) 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学会、商会、认证委员会、质协、企协、其他协会等)建立联系与合作; (十七) 编辑、出版报刊,书籍和资料等; (十八)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7、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行业产品的国有、集体、民营等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经销公司司,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技术能力。 (四) 本协会可以吸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合资企业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分支机构初审通过后转交本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 直接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审批,并分派到有关分支机构或本协会参加行业活动;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本协会负责年度的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
8、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得到本协会的信息和编印的会刊、报刊、书籍等资料; (四) 有权要求本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咨询服务; (五) 参加行业内及企业间的经济、技术活动,有权向本协会提请组织、协调、研究的共性问题,经协商分别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 有权要求本协会就行业的重要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反映或提出建议; (七)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 对涉及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协助;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9、(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 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 遵守行规、行约,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及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经本协会同意,即注销会籍。 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行业活动,经劝说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共同利益者,经有关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即报本协会批准,暂停其会员活动资格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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