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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二章.txt36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一、 教育法的涵义(一) 教育法的定义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国内法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
2、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1、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1) 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2、内容上的特点(1)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2)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3)
3、 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三)教育法的功能1、 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的程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执行的方式有极大的不同。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只由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3)行政行为必须以
4、法律为依据。(4) 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1) 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2) 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3) 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四)教育法的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它反映了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特征。它使众多的教育法规文件成为一个从这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内部统一的体系。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
5、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1)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共性。(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二、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
6、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表示。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有生产关系所决定,因而具有客观性。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二)教育法的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
7、特点(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领导教育活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参加教育行
8、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事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2、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利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
9、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使某些国家权力。学校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与其权利一样,也可以按照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义务和学校义务。国家的义务是指国家对于学校所负的责任,一般由行政法或教育法作出规定。学校的义务分成两类,一类是对于国家所负的义务;另一类是对其所属成员所负的义务。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和批评为中心的监督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0、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又便于调动各业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的自主权的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社区的关系问题。(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3)学校与教师、学生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
11、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在我国,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学校与教师这一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原则,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教育法的法源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教育
12、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1) 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2) 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3条)(3) 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2、5条)(4) 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1、2、27条);(5) 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4条)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
13、 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19条)(2)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6条)(3)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47条);(4) 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49条)(5)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89条、107条和109条)(二)法律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三)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
14、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六)政府规章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
15、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四、教育法的结构(一)教育法的文本结构1、 法律文件的名称2、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3、 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4、 法律文本(二)教育法的体系结构1、教育法体系概念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可分为六个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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