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三、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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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三、四章.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一、 教育法的制定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首先要有完善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1、 立法权限划分概说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2、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见教材第69页)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
3、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二)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一)法律实施概说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二)法律适用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
4、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77页)( 三)法律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守法的内容:首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首先,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法律要有实效性。再次,执法要有严肃
5、性。 三、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表现在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和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教育系统内,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导制度。(四)社会监督和执政
6、党的监督通过执政党对国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我们党和国家组织生活中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方式。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形式进行。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况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7、构的性质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1)不以营利为目的。(2)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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