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条件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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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鉴定条件 篇一:重新鉴定条件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历的; 2.鉴定程序严峻违法的:是指鉴定违犯鉴定程序,并有可能阻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按照缺乏的; 4.通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
2、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历的; (二)鉴定程序严峻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按照缺乏的; (四)通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处理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展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历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
3、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按照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那么(试行)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展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历的;
4、(七)其他可能阻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篇二: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别 所谓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必须的检材和样本。这些材料往往不可能在委托鉴定时做到尽善尽美。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展,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展。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假设是对原鉴定的补充那么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假设是对原鉴定的修正,那么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展分析研究后,假设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
5、了新的征询题、或觉察与案件有关的新材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觉察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展检验,鉴定人对新征询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确实是补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觉察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展补充鉴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恳求进展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觉察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第一次鉴定的接着,在原鉴定的根底上为了完备鉴定结论由原鉴定机
6、构和鉴定人对其中个别征询题进展修订和补充。 (一)补充鉴定的适用范围: 1.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其中部分结论持有异议,提请补充鉴定的申请。 2. 鉴定的委托人提出多种鉴定要求,但鉴定文书提供的鉴定结论不完备,需要对未鉴定的其他要求进展鉴定和补充说明。 3. 鉴定机关在原鉴定结论出具后又获得新的鉴定材料,该材料有可能阻碍原结论。 4. 鉴定机关在原鉴定结论出具后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就同一个征询题又提出新的鉴定要求。 5. 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有误,后结论表述不准确需要修订和补充。 出现以上情况,司法机关应该考虑批准或直截了当提出补
7、充鉴定。 (二)补充鉴定的提出和决定 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其中部分结论持有异议,提请补充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可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司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作出决定,委托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展补充鉴定。 (三)补充坚决的手续和处理结果委托机关需以书面手续向原鉴定人提出补充鉴定的详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 补充鉴定的结果必须出具补充鉴定书,不可在原鉴定书作批注。 所谓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展鉴定,或者司法机关
8、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依职权迳行委托鉴定人进展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征询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展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展鉴定。重新鉴定时假设所得出的结论与 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展论证并说明不一致缘故。 “重新鉴定”是指当事人不服原鉴定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及鉴定的结论,向另一鉴定机构要求重新认定被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 诉讼中当事人,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对原鉴定结论全部持有异议,或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审查后认为难以取信,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同一征询题进展的再次鉴定。 (一)重新鉴定
9、的适用范围: 1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原鉴定全部结论持有异议,可提请重新鉴定的申请。 2.原委托司法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审查鉴定结论后认为原结论不可信,需要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重新鉴定的 3.司法机关经侦查调查获取新的鉴定材料,证明鉴定结论不可靠,需进展再次鉴定。 4.司法机关审查案内证据时,觉察原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有矛盾,但不能排除其他证据时 5.几个鉴定机关鉴定结论不一致,司法机关无法采信时 7.委托机关对鉴定人的才能不信任,或觉察其无资历,或鉴定人越过法定鉴定的权限使原结论无法作为证据时 对重新鉴定应有次数限制,不可无休止的进
10、展,通常在一个诉讼程序或审级上不可超过两次。 (二)重新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诉讼中当事人,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均可以申请,实践中申请多为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决定权在于案件所在程序的司法机关。 (三)重新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程序同常规的委托,受理程序,不同点在于:(1)选择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适宜鉴定要求,比原鉴定机构具有更高的条件和更高的级别。(2)预备和递交更全面的鉴定材料,写明重新鉴定的缘故和要求,递交历次鉴定的所有检材 样本和其他材料,如必要还需递交历次鉴定书。 (四)重新鉴定结果的处理 并非是对原鉴定结果的复查,而应重新按程序要求另外来做,并出具正式的鉴定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
11、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展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历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按照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个人认为存在着一些征询题: 一、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征询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较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不
12、仅有法院,还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律条 款,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部委规章中。 详细法条: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关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征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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